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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大股东减持至低于5%须三日内公告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2月02日 07:14  东方早报

  为了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大非”们的买卖行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下称上交所)近日发布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具体执行通知。

  通知进一步明确了“收购管理办法”中“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的范围,指出“通过上交所竞价交易系统或者大宗交易系统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均属于该范畴。”

  通知再次强调了“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权益变动达到某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并上报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大股东持股比例每增加或减少5%也要公告,并在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此外,通知还规定,大股东的买卖股份的比例虽未达到5%的法定比例,但导致其拥有权益的股份低于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也必须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内披露。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于2006年正式颁布。去年为了鼓励大股东增持和回购自家股份,证监会适当简化了收购审批程序。

  可查资料显示,由于近期频频出现个别投资者超比例买卖上市公司股份,没有及时履行报告、公告和其他相关义务,深交所也在去年年底颁布了类似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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