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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每增加或减少5%股份也应及时披露
证券时报记者 黄婷
本报讯 为进一步规范投资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特别是持有上市公司限售存量股份股东的交易行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日前发布《关于执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具体事项的通知》。
《通知》明确,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上交所竞价交易系统或者大宗交易系统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均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每增加或减少5%,应当及时履行报告和公告的义务,同时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因此,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大宗交易系统买卖股份的行为也应当遵守上述规定。
上交所表示,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5%时,应当按规定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且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股份。
上交所指出,若该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不是整数手的,投资者在持股比例的计算中,可以持股达到该比例后最后一手成交作为达到法定比例并触发报告和公告义务的时点。因此,投资者持股变动比例接近法定比例时,应当对买卖股票的申报作出适当的控制,持股达到法定比例时应当暂停申报并撤销未成交的申报,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避免出现公告时持股大幅超过法定比例的不合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