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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正青等或面临民事赔偿诉讼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1月15日 05:11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本报记者 王光平 北京报道

  虽然判决还未正式生效,但有律师表示,将在条件成熟时代理董正青等内幕交易民事赔偿诉讼。

  判决生效后可提起民事诉讼

  广州市天河区法院日前对董正青等作出一审判决,董正青泄露内幕信息罪名成立,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00万元。董德伟、赵书亚犯内幕交易罪,也分别被判刑并处罚金。法院认为,由于现有证据尚不足,董正青的内幕交易罪名不能成立。

  律师指出,根据《证券法》,因泄露内幕信息给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也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包括董正青在内的三人都可以成为投资者民事赔偿诉讼的被告。

  根据法院审理,董正青泄露广发证券借壳延边公路的内幕信息,另两人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延边公路股票,非法获利。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表示,一旦终审判决生效,在其内幕交易期间买卖延边公路股票并受到损失的投资者,可以向董正青等三人提起民事赔偿诉讼,要求赔偿投资差额损失、印花税及利息。他将在适当的时候征集民事赔偿诉讼代理。

  北京未名律师事务所张洪明律师也表示,正在进行征集该内幕交易民事赔偿诉讼代理的前期准备,等时机成熟即进行正式征集。

  虽然此类案件还没有相应的司法解释,但法院受理该类案件已没有障碍,此前广州股民陈某诉陈建良证券内幕交易纠纷案曾被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并开庭审理。2007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在全国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上指出,关于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案件的审理问题,修订后的《证券法》进一步明确规定了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当前,对于投资人对侵权行为人提起的相关民事诉讼,有关人民法院应当参照虚假陈述司法解释前置程序的规定来确定案件的受理,并根据关于管辖的规定来确定案件的管辖。

  唤醒投资者维权意识

  由于投资者对内幕交易违法行为尚不熟悉,因此对该类犯罪的维权意识不如对虚假陈述行为的维权意识那样强烈。业内人士认为,通过加强维权诉讼,可以唤醒投资者维权意识,利用民事责任打击证券市场犯罪行为。

  为推动最高人民法院尽快制定内幕交易民事赔偿的司法解释,此前宋一欣、张洪明等七名律师,联合组成“陈建良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维权律师团”,向证券市场中曾经购买过天山股份股票并遭受内幕交易损害的投资者征集诉讼委托代理,代理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前往南京中院向被告陈建良主张权利。随后,广州股民陈某诉陈建良证券内幕交易纠纷案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但由于原告在没有通知代理人的情况下申请撤诉,未能由法院作出判决。但代理律师表示,该案仍在诉讼时效内,受损失的投资者依然可以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专家建议,在满足前置程序的条件下,法院应该对投资者提起的内幕交易民事赔偿积极立案审理,为最高法院出台相应司法解释创造判例基础。

  奚晓明在上述讲话中也指出,审理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民事赔偿案件是民商事审判的一项全新工作,受理此类案件的法院应当加强调查研究和信息沟通,注意总结和积累经验,最高人民法院也将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制定相关司法解释,包括对适用《证券法》方面的系统性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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