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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交易罪具有极大的隐蔽性和复杂性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1月10日 18:24  金羊网-新快报

  新快报讯(记者 曹晶晶)自从有证券市场开始,内幕交易就相伴而生,但采取何种方式认定,却经历了一个长期艰苦的过程。广东中泽律师事务所周玉忠律师周玉忠表示,经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于第180条增设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由于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是一个新罪。但这两个罪名不仅在理论上结合中国实际情况进行研究的不多,而且司法实践中对此罪的认识也还很不足。且对内幕交易罪认定涉及证券知识和证券法规,同时行为人又往往将其犯罪行为与合法的证券交易行为相混合、交叉或以合法的证券交易行为加以掩盖,因此,内幕交易罪具有极大的隐蔽性和复杂性,增加了内幕交易罪的认定难度。周律师指出,目前《证券法》对于内幕交易、内幕交易的知情人、内幕信息的种类以及对从事内幕交易的人的详细处罚办法不是没有规定,但是具体执行起来却相当困难。中国证监会在法律规定基础上,借鉴发达市场经验,针对目前市场情况,制定了《内幕交易认定办法》和《市场操纵认定办法》,意义主要是:一、对内幕知情者的明确界定;二、被调查者需要以证据证明自己并无过错,即辩方举证。其中,辩方举证的引入显然是“借鉴国外发达市场经验”的一个最为重要的成果。这是一种有益尝试,有利于提高证监会的行政执法效率。但周律师同时表示,目前这只是一个经济法规定,还没有上升到刑法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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