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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及时了解统计调查内容及其进展情况;必要时,应当及时就统计资料的一致性等问题,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其他部门派出机构协商。
统计调查属于证券期货市场统计调查一部分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统计部门。中国证监会统计部门应当及时就统计资料的一致性等问题,与国务院其他部门协商。
第四章 统计资料管理和公布
第二十五条 中国证监会统计部门统一管理证券期货市场统计资料。
中国证监会其他部门、派出机构负责本部门或者单位统计资料的管理工作。
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加强统计资料的管理工作。
统计资料档案的保管、调用和移交,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整理、交接和存档等管理制度。
中国证监会统计部门应当建设统一的证券期货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实现与中国证监会其他部门、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证券期货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单位统计资料电子化管理系统、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系统的对接。
第二十七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统计资料提供和公布制度。
证券期货市场统计资料或者可能影响证券期货市场稳定运行的统计资料应当由中国证监会统计部门对外提供或者公布。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可以对外提供或者公布本辖区证券期货统计资料。
第二十八条 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单位公布统计资料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不得编造、伪造统计资料,扰乱证券期货市场秩序。
第五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中国证监会统计部门、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可以对统计调查对象的以下情况,实施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
(一) 统计部门或者指定负责统计工作的部门、人员的配置情况;
(二) 统计工作的独立性;
(三) 基层统计报表的收集、审核和汇总工作及其真实、准确、完整程度;
(四) 有关统计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要求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条 检查分为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检查人员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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