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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应在09年4月30日前披露年报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30日 20:54  新浪财经

  新浪财经讯 沪深交所12月30日晚间发布了《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8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上市公司应当在2009年4月30日前披露2008年报,且披露时间不得晚于2009年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通知要求,预计不能在2009年4月30日前披露本次年报的公司,应当在2009年4月15日前向本所提交书面说明,并公布不能如期披露本次年报的原因、解决方案和延迟披露的最后期限。深交所将自2009年5月1日起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并对公司及相关人员予以公开谴责。

  此外,上市公司最迟于2009年6月30日前完成对公司章程的修订,明确公司现金分红政策。公司在报告期内存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违反相关规定买卖公司股票,或发生其他涉嫌违规买卖公司股票且公司已披露将收回涉嫌违规所得收益的,应在本次年报全文的“重大事项”中披露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的时间、金额等情况。

  (杨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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