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路径导航栏
跳转到正文内容

监管人员参与老鼠仓将被追究刑责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23日 10:13  北京商报

  今后,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有“老鼠仓”行为的,也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为期6天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昨日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审议刑法修正案(七)草案、社会保险法草案、保险法修订草案、侵权责任法草案等8项草案。

  其中,刑法修正案(七)草案二审稿规定,不但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从事“老鼠仓”行为的要承担刑事责任,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有“老鼠仓”行为的,也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修正案(七)草案二审稿首次规定,国家公职人员的亲朋好友利用关系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最高将被处以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最高刑期由五年增加到十年。

  此外,“黑客”利用计算机技术非法窃取他人信息、非法控制他人计算机的行为,将被追究刑事责任:“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社会保险法草案规定,个人跨地区就业的退休时,基本养老金按照退休时各缴费地的基本养老金标准和缴费年限,由各缴费地分段计算、退休地统一支付。

  按计划,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将于2009年底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现省级统筹,2012年将实现全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筹的时间、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侵权责任法草案规定,患者应当向医务人员告知与诊疗活动有关的病情、病史等情况,患者未尽到该项义务,造成误诊等损害的,医务人员不承担赔偿责任。(新华社)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 手机看新闻 】 【 新浪财经吧 】
Powered By Google 订制滚动快讯,换一种方式看新闻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08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