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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新视野
栏目主持人:赵秉志教授(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 蒋胜杰
在证券市场中,由于资金的流动性强,市场价格对信息的反应灵敏、波动性大,市场参与者获利的周期短,因此“金钱的诱惑成为作用最广泛的致罪因素”,导致证券犯罪时有发生。为有效侦办与规制证券犯罪,本文拟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简要揭示侦办证券犯罪案件所面临的问题,并提出应对与防范证券犯罪的具体对策与建议。
一、侦办证券犯罪案件所面临的问题
1.在法律适用上存在困难
在证券市场的一些违规行为,从其行为构成、主观犯意以及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等方面看,有些已构成犯罪,为此,证券法将这类证券违规行为列为犯罪,明确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然而,在专门惩罚犯罪的刑法中有时却无法找到相应的追究条款。刑事法律与证券法律在立法上存在脱节,按罪刑相适应原则,无法依法打击。
2.侦办人员办案经验不足
证券犯罪案件是一类新型案件,涉及专业知识强,技术高,而目前在编经侦民警以前很少接触过证券犯罪方面案件,对证券知识、证券发行交易、证券监管知识,对证券活动的具体操作及程序以及对证券方面的制度、法规了解不多,不够熟悉,因而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对证券犯罪的严重性和危害性认识不足,对打击证券犯罪的经验不足、信心不足、准备不充分。
3.侦办人员理论知识不足
由于证券犯罪所涉及的领域和手段具有高度的专业性和智能性,侦查员证券理论知识的不足造成了侦查工作中的被动。
4.案情复杂、取证困难
证券犯罪涉及大量的数据处理,形形色色的单据书证,而且多是专业人员利用电子计算机作案,手段狡诈而且难以留下痕迹,在取证上存在困难。而且在公安机关的现有法律文书中只有对银行的查询单及冻结单,没有针对证券公司的查询及冻结单,在调取证券公司的书证中存有不便。
在找证人出来作证时,知道案情的人不愿作证或不实作证的现象亦时有发生。这在证券犯罪中尤为典型。知道案件情况的人与案件本身或实施犯罪的人有某种密切的关系。例如在侦办恒信证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专案过程中,就有许多已兑付的出资方不愿出来作证,当侦查员联系他们要找他们询问与恒信证券签订委托理财合同的情况时,他们以在外地出差或现在很忙为由不愿配合。
5.在犯罪的定性上难以把握
在侦办涉及证券类犯罪案件过程中,由于证券类犯罪涉及面较广,往往会出现定性不准的情况。例如在侦办恒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专案过程中开始是以涉嫌挪用资金罪对该案立案的,仔细分析便可发现定性有欠准确。根据2000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刑法第272条规定的“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问题的批复,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本人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或者挪用人以个人名义将所挪用的资金借给其他自然人和单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272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而恒信证券公司通过委托理财募集的资金全部被德隆系控制使用,不是被某个人控制使用,并不能依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论以挪用资金罪。
二、侦办证券犯罪的对策与建议
1.建立证券监管、防范与打击的联动机制
加强与证券监管机构的联系,证券监管机构在发现问题时,要有预警机制,要及时与公安部门联系。对违规有可能涉嫌犯罪的行为要及时进行调查取证,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隐匿违法资金的,要及时申请司法部门予以冻结。要形成多层次全方位的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统一协调机制。比如,证监会与银监会之间,证监会与证券交易所之间,司法机关与证监会之间,要明确各有关机构之间应如何协调一致地对证券市场行使监督管理职能。
2.规范证券公司的业务操作流程
加强对证券公司的管理,如果证券公司都按照国家及证监会颁布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的业务操作,证券犯罪就会很好的得到预防。
3.建立证券犯罪案例信息库
证券犯罪案件是一类新型案件,刑法分则规定的9种罪名在侦办经济犯罪案件过程中涉及不多。对于这类案件从何下手,怎么样去侦办,涉及到的证据如何收集,大部分侦查员心里都没有一个标准。应尽快建立一个证券犯罪案例信息库,以后遇到这类型的案件可以参照典型案例去进行侦查。4.强化侦查员的证券理论知识
证券犯罪案件牵涉到法律、证券等多学科知识,这就要求我们的侦查员即懂金融证券又能精通法律,还要有较强的政策把握能力。为了尽快适应证券市场的快速发展,满足预防和惩治证券犯罪的需要,必须要强化我们侦查员的证券理论知识。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所博士后研究人员,北京市公安局警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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