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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公布两起最新内幕交易案件调查处罚情况
记者 李侠
本报北京12月11日讯 记者李侠报道 今天,中国证监会通报了两起证券市场内幕交易案件:邓军、曲丽和瞿湘三人因违反《证券法》关于内幕交易的规定而受到证监会处罚,《行政处罚书》也于近日送达了当事人。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中国证监会将进一步加大对并购重组内幕交易打击力度,密切监控,严肃查处。以规范市场主体行为,提高市场诚信水平,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据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中国证监会于2008年5月对邓军、曲丽涉嫌内幕交易行为立案调查,调查发现,捷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捷利股份”,现更名为中国中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于2007年4月22日与中国中期投资有限公司就收购后者持有的辽宁中期期货经纪有限公司(简称“辽宁中期”)股权并增资事项达成初步意向,于5月15日发布了收购公告,该信息属于《证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内幕信息。4月27日至4月30日,捷利股份派员赴辽宁中期尽职调查期间,辽宁中期董事长邓军通过接待尽职调查人员、配合尽职调查工作、上网搜索相关人员真实身份等途径,获知了内幕信息,并将该信息告知辽宁中期副总经理曲丽。
在获知内幕信息后,邓军通过其个人账户于2007年5月10日买入捷利股份2万股,内幕信息公开后卖出并获利15万元。曲丽于2007年5月10日买入捷利股份1万股,内幕信息公开后卖出获利7.5万元。
经过调查审理,证监会认定邓军、曲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证监会对二人进行处罚,没收内幕交易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
另一名受到处罚的当事人瞿湘也是利用自己工作的便利,在获知内幕信息后,动用账户绝大部分资产买入股票。据悉,瞿湘是深圳特发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办公室副主任,作为核稿人于2007年12月7日阅读了特发集团对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文件,知悉了深圳特力与深圳市吉盟首饰有限公司成立合资公司项目获得批准的内幕信息,并于12月14日内幕信息公开前,于12月11日使用个人账户买入深圳特力股票83700股。虽然瞿湘个人最终没有从该项交易中获利,但是,中国证监会依然认定瞿湘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依据《证券法》规定,内幕交易没收违法所得,或是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仍然可以做出处罚,因此,证监会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罚款3万元。
对于上述两起案件,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并购重组对公司产生影响比较大,涉及环节多,容易引起股价异常,在并购重组中发生的内幕交易,违反了证券市场“三公”原则,损害了投资者权益。因此,对上述行为,中国证监会将进一步加大对并购重组内幕交易打击力度。同时,该负责人还表示,上市公司也要提高防范的意识,加强信息形成的管理,采取措施,防止内幕交易,及时向市场披露可能对公司资产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一旦出现信息泄漏,上市公司要采取措施及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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