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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晶
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下称“董秘”)和证券事务代表的培训,加强董秘资格管理,上证所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资格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要求董秘和证券事务代表须参加上证所组织的资格培训、后续培训取得相应资格后才可上岗。《管理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拟上任董秘或证券事务代表须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和上市公司或拟上市公司董事会的推荐函报名参加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通过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后,上证所给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上证所将依据资格考试成绩、资格培训出勤率和上市公司诚信档案等情况综合评定,颁发《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的基本范围包括:《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上证所相关业务规则和其他规定等。
通过资格培训的在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将参加上证所组织的后续培训。后续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中国证监会、财政部等部门和本所颁布的有关业务规则及相关规定;监管案例与实证分析;上市公司财务、会计、审计等相关制度专题(针对非财会专业人员);上证所要求的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专题的培训。
在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每两年至少参加一次由上证所举办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证所将注销其《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不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任职条件;连续两年被上证所考核不合格的;最近三年受到本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连续两年未参加本所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的。
被注销《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人员,三年内不得参加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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