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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通报法院判定的首例董事责任案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04日 03:00  每日经济新闻

  中国证监会3日通报一起上市公司董事不服证监会行政处罚最终被法院判决败诉的案例,这是首例法院针对上市公司董事责任进行实体裁判的行政诉讼案件,也是首例司法机关通过判决形式明确董事勤勉尽责要求的案例。

  2007年,因深信泰丰在2003年、2004年的信息披露中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中国证监会依据原证券法相关规定,认定原董事丁力业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其处以警告并3万元罚款。

  丁力业不服该处罚决定,认为自己不是证券法所指的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并不实际参与深信泰丰的经营管理,对于本案所涉及事项完全不知情,因此请求法院撤销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

  证监会认为,原告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应视为原告的行为,原告应当承担相应后果;另外,原告还数次参加审议通过深信泰丰为其他公司提供贷款担保的董事会,因而主观上是知情的,属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院认定,深信泰丰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和证监会信息披露行政规章的相关规定,而本案原告在深信泰丰信息披露违法案件中未能履行法定的忠实勤勉义务,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证监会对原告作出了警告并罚款3万元的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认为,法院的认定为证监会对上市公司董事会及董事现在及将来的监管理念和方式提供了一定的司法评判标准,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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