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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深泰董事诉证监会败诉 举证责任倒置破题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04日 02:42  21世纪经济报道

  本报记者 于海涛

  证券执法中一直呼吁的“举证责任倒置”有了重大突破。

  12月3日,本报记者从中国证监会召开的“董事法律责任座谈会”获悉,首例人民法院针对上市公司董事责任进行实体裁判案件有了结果:10月8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深信泰丰(现名ST深泰, 000034.SZ)董事丁力业诉证监会败诉。

  法院支持证监会的解释,认定上市公司董事为《证券法》中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强调了董事的勤勉尽责义务和违反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认定的逻辑链条中,法院认可了证监会关于“董事勤勉尽责的举证责任在其本人”的做法。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研究所刘俊海教授认为,这实际上是认可了“举证责任分担”原则,即在证监会掌握大量证据的情况下,责任人可以提供证据为自己免责,若无法提供,则即可认定其违法违规行为。这将是证券执法的一大进步。

  董事丁力业诉证监会败诉

  事情缘起于证监会的一纸处罚。

  2007年,因深信泰丰在2003年、2004年的信息披露中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中国证监会依据原《证券法》第177条,认定原董事丁力业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其处以警告并3万元罚款。

  丁不服该处罚决定,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

  丁不服的主要原因有二。一是他认为自己不是《证券法》所指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并不实际参与深信泰丰的经营管理,因此不负有信息披露完整、真实的直接责任。

  二是他称自己对相关年报未履行临时公告事项完全不知情,由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向原告刻意隐瞒经营举措,导致其无法履责,故请求法院撤销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

  2008年6月3日,北京市一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法院明确指出,未勤勉尽责的上市公司董事属于《证券法》规定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证监会的相关处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其法律依据是,《公司法》规定:“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实际上,丁力业曾书面委托时任深信泰丰董事长的肖水龙参加审议有关报告的董事会,肖水龙出席了会议并在会议决议上签了字。因此证监会认定,丁作为委托人,应当对该董事会决议所通过的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深信泰丰出现违法违规行为,丁作为董事,未履行职责,督促深信泰丰按照规定依法经营,未能做到勤勉尽责。因此丁应当对相关报告涉及的虚假记载行为和重大遗漏等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值得注意的是,法院支持了此说法。

  “本次法院的判决进一步肯定和明确了董事等信息披露责任人员的行政法律认定要求。董事在信息披露义务上必须符合勤勉义务和忠实义务的要求。事实上未勤勉履行职责的,或者不能有效证明自己在信息披露中勤勉尽责的,将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刘俊海在前述座谈会上说。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党委书记陈甦在座谈会上表示,法院对此案的判决认定为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董事会及董事现在及将来的监管理念和方式提供了一定的司法评判标准,进一步确立和维护了证券市场三公原则。

  明确举证责任

  实际上,证券执法中,在调查上市公司虚假披露案件时,董事对违法违规事项是否知情,勤勉尽责情况如何,调查取证的难度非常大。

  一位接近监管部门人士告诉本报记者,证监会目前已经形成了一整套的程序、标准。

  首先,上市公司的相关合同、单据以及会议纪录等是否有董事签字,被作为其是否知情的直接依据。如果有签字而相关董事否认知情,则需要该董事提供其不知情的证据。

  在丁案中,丁未能提供其勤勉尽责的证据,因此法院支持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丁案判决以后进一步明确了董事勤勉尽责的举证,你拿出来证据就可以给你免责。这实际上是肯定了证监会在处理此类案件中可以适当运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前述接近监管部门人士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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