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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范围扩大 非经常性损益新增三科目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1月17日 03:54  第一财经日报

  郝志梅

  证监会昨日发布公告,要求上市公司编制2008年度财务报告时要对非经常性损益进行披露。市场人士认为,此次进一步明确科目范畴,堵塞了上市公司可以随便列示的漏洞。

  证监会昨日宣布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07修订版)》进行新修订,并改称“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下称“信批公告”)。

  相对于2007年版本的范围,这次扩大了信息披露范围。信批公告增加了三条,信息披露的范围除同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相关的有效套期保值业务,及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以及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取得的投资收益;单独进行减值测试的应收款项减值准备转回;对外委托贷款取得的损益等。

  非经常性损益是投资者阅读上市公司财报中最模糊不清难以理解的一项,往往是上市公司隐藏利润、损失水分的地方。它因此成为部分上市公司业绩波动乃至操纵利润的重要手段,也经常导致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被业绩假象迷惑和误导。资深投行人士、同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的在读博士黄建中昨日表示:“非经常性损益此前有很多模糊地带或监管盲区,这一次得到进一步完善。”

  非经常性损益是指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无直接关系,以及虽与正常经营业务相关,但由于其性质特殊和偶发性,影响报表使用人对公司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作出正常判断的各项交易和事项产生的损益。

  据《第一财经日报》了解,自中信泰富(00267.HK)、深南电A(000037.SZ)爆出衍生品投资亏损后,证监会相关部门开始思考加大信息披露力度。证监会一位人士曾对本报表示,他们正认真研究促进上市公司披露所投资产品信息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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