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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价需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
本报讯 为适应资本市场发展实践的需要,中国证监会昨日发布《关于破产重整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发行定价的补充规定》,并自今日起正式施行。根据该规定,上市公司破产重组发行定价需经股东大会协商表决并需取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补充规定》具体内容为在《管理办法》第42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涉及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拟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其发行股份价格由相关各方协商确定后,提交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且经出席会议的社会公众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此前,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补充规定》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从定价机制和批准程序两方面做出了具体要求,是对2006年8月颁布实施的《破产法》中有关规则进行的适时调整。
据悉,自《破产法》颁布实施以来,部分面临财务危机的上市公司,通过破产重整获得持续经营能力。截至2008年9月底,累计有11家上市公司先后进入实质性破产重整程序,其中10家上市公司已由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破产重整计划。
(于 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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