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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新规今起施行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1月12日 03:03  京华时报

  本报讯(记者敖晓波)证监会昨晚发布《关于破产重整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发行定价的补充规定》,自2008年11月12日起施行。该补充规定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从定价机制和批准程序两方面作出了具体要求。

  按照补充规定,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其发行股份的价格由相关各方协商确定,不再使用现行“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规定。

  此外,为保护中小股东利益,补充规定明确,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涉及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拟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其发行股份价格由相关各方协商确定后,提交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且经出席会议的社会公众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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