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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北京11月9日电题:证监会业务范围审批新规定释放啥信号?
陶俊洁、赵晓辉、丁先明
中国证监会近日正式发布了《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审批暂行规定》。业内人士认为,《规定》的出台为市场所期待的融资融券推出明确了程序,有助于券商业务创新与防控风险并举,表明管理层对券商创新业务的关注,有积极的信号意义。
新规定有助于券商业务创新与防控风险并举
此次发布的《规定》同9月初公布的草案相比,证券公司申请新增加业务种类的时间间隔由一年缩短为6个月,一次申请增加的业务不得超过2种。
此前有人建议,证监会取消再次增加业务的种类和时间限制。对此,证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证券公司业务的发展应当循序渐进,防范因快速扩张而导致的风险,一次申请增加的业务种类及两次增加业务的时间间隔限制是必要的。
渤海证券研究所研究员黄锋认为,从《规定》要求一次申请增加的业务不得超过2种,可以看出管理层有意通过数目的限制来防止券商盲目扩大业务,而忽略了对业务风险的控制。
海通证券证券信托行业高级分析师谢盐表示,券商申请新业务时,应该评估已有业务的开展情况,一定的时间限制是需要的,但限制也不应太久。
“拿融资融券业务的申请来说,证监会要分批审核,如果两个批次间隔的时间太长,先期审批的券商会获得有利的竞争地位,这样会产生行政审批人为导致竞争环境不公平的问题。折中考虑,时间间隔定为6个月。”谢盐说。
黄锋认为,申请期限缩短为6个月,说明管理层将着力加快对合规和优势券商进行扶持,使其能够获得新业务增长的推动。
新规定指明融资融券推出程序 传递管理层推进该业务的决心
业内人士认为,此次《规定》的出台,为市场所期待的融资融券业务的推出指明了程序。从《规定》要求可知,12月1日券商即可对开展融资融券试点业务提出申请。
《规定》第十二条指出,证券公司获准增加证券经纪、证券资产管理、融资融券等为客户提供服务的业务,应当在取得换发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后,采取有效措施,开展与该业务有关的法制宣传、知识普及和风险提示等投资者教育活动。
多位券商管理人士表示,《规定》有两层含义,首先,今年12月前不会接受融资融券试点申请;其次,《规定》意在打开融资融券等创新业务的行政许可申请通道,但需要准备哪些具体材料、满足何种条件才能申请融资融券试点还应等待证监会另行通知。
黄锋表示,虽然《规定》出台后意味着融资融券试点的正式推出可能要在元旦前后,但《规定》还是具有较强积极意义的。近期市场关于融资融券是否推出存在疑虑,《规定》的出台正在持续传递管理层推进融资融券出台的决心。
对于融资融券和股指期货两项创新业务能否同时申请,证监会有关人士解释说,《规定》提到再次申请新业务时的上限是两项,“融资融券是可以的,但是股指期货要分自营还是经纪,如果是股指期货经纪业务的申请,那么只有期货公司可以,而股指期货的自营则要经过证监会的批准才能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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