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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分红政策变化轨迹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1月08日 14:13  新闻晨报

  □晨报记者 苗夏丽

  2001年3月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申请再融资,如其最近三年未有分红派息,且董事会对于不分配的理由未作出合理解释的,担任主承销商的证券公司应当对此重点关注并在尽职调查报告中予以说明。

  2003年财政部出台规定,要求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中,现金分红在提请股东大会通过之前在所有者权益中单独列示。

  2004年初,“国九条”明确提出,要采取切实措施改变部分上市公司重上市、重筹资、轻回报的状况,为投资者提供分享经济增长成果、增加财富的机会。同年12月,证监会发布《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要求上市公司应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办法,包括上市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上市公司应当将其利润分配办法载明于公司章程;上市公司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存在股东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情况的,上市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同时规定“上市公司最近三年未进行现金利润分配的,不得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

  2006年5月出台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发行新股须符合“最近三年以现金或股票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20%”。从此,拟再融资的上市公司其分红比例开始有了限制性的规定。

  2008年10月,指数连续下跌,证监会发布《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提高上市公司再融资门槛,将“最近三年以现金或股票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二十”修改为“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同日正式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取消回购现金分红强制性限制,删掉了原征求意见稿“上市公司在公布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至回购股份完成之日后的30日内不得公布或者实施现金分红方案。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期间不得发行股份募集资金”规定中“不得公布或实施现金分红方案”部分,仅要求上市公司“回购期间不得发行股份募集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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