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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谢闻麒
证监会昨日发布《证券期货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相较此前发布的试行规定,新规修订或增加了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发布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解释规章、委托专家参与规章起草和建立立法信息及时反馈制度等内容,以期提高规章质量和立法工作效率。
规定要求,对于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者涉及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直接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的规章草案,可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但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或者证券期货市场敏感问题的除外。同时,经会领导批准,起草部门可以通过网站、报刊等媒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应当将征求意见稿及其起草说明在中国证监会网站、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公开披露信息的报刊等媒体上刊登。
新规专门增加了起草部门应当要求参与起草规章或者受托起草规章的有关专家、单位遵守保密等制度的规定。
在法律解释、修改方面,新规规范了以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形式解决相关规章在法律适用方面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此前,中国证监会在2008年上半年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发布过相关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
新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建立立法信息及时反馈制度。中国证监会各部门以及派出机构、证券期货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期货业协会等单位,在适用现行证券期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时,发现需要修改、解释的,可以及时向法律部报告。
新规还要求,规章签署公布后,应当在中国证监会公报和中国证监会网站、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公开披露信息的报刊等媒体上公开。该规定于2008年5月20日审议通过,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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