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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发布试行规定 可交换债今起入市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0月20日 02:16  新京报

  本报讯 (记者冯一萌)作为应对大小非减持的“减震器”,可交换债的发行成为监管层未来维稳的手段之一。昨日,中国证监会正式发布《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试行规定》,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股东即日起可以用无限售条件的股票质押进行融资。

  改变限售期时限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正式发布的《规定》对此前的征求意见稿进行了多处修改。规定将用于交换的股票脱离限售期的时限由“约定的换股期间”提前到“提出发行申请时”。将换股价格下限由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30个交易日均价的90%,提高为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和前一个交易日均价的高者。

  此外,《规定》明确发债主体限于上市公司股东,且应当是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公司最近一期末的净资产额不少于人民币3亿元。发债主体限于有一定规模和资质的公司,以防范部分不规范的小型公司发债的风险。

  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6%

  为在一定程度上保持用于交换的股票作为担保物的信用,《规定》还对用于交换的股票资质提出了要求。规定该上市公司最近一期末的净资产不低于15亿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6%。同时,发行债券的金额,不得超过相应股票前20个交易日均价市值的70%。

  “修改后的规定强化了对换股风险的防范,明确了用于交换的股票的安全保证措施,防范债券的违约风险。”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可交换债为上市公司股东进行市值管理和债务融资提供了一种可选择的渠道,一方面为投资者提供了新的固定收益类投资产品,另一方面也为投资者判断股票价值提供了更多信息。

  该人士同时透露,在征求意见期间,有多家上市公司股东与证监会就可交换债问题进行沟通,大都是在主板上市的大型公司,预计正式推出后需求旺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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