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路径导航栏
跳转到正文内容

法律遭遇执行尴尬 有限合伙PE梦断IPO(2)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0月17日 18:39  投资者报

  关键不在于账户问题

  证监会为什么要暂停审核有限合伙PE作为股东的企业上市?有限合伙无法开立证券账户真是问题的关键吗?

  据《投资者报》记者查证,《证券账户管理规则》的确规定“开立证券账户必须是自然人或法人”,责任似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一方。《投资者报》记者特此致电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请求解释,但截至发稿对方未作回应。

  “证监会的理由在形式上是成立的。按目前法律规定,上市公司的发起人和股东首先必须要是‘人’——法人或自然人,而合伙企业则两头不是‘人’,所以没有资格。”北京天元律师事务所黄慧鹏律师告诉《投资者报》记者,“但这不应是根本原因。我认为,证监会更多是从市场因素考量,有限合伙作为上市公司股东,无法判断其实际控制人,容易使控股股东、关联股东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而证监会不希望上市公司的股权出现混乱。”

  查阅以往的上市公司情况,《投资者报》记者发现,有限合伙作为上市公司股东并未被证监会完全禁止:2007年8月上市的北京银行,即存在两个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作为股东的情况;2007年底上市的金风科技,其股东也包括中比基金等有限合伙型PE和VC,但依然顺利通过上市审核;而成立于温州的首家民间有限合伙基金——东海创投,作为中兵光电(600435)的第七大股东,目前依然出现在后者的半年报上。

  知情人士透露,这些有限合伙都开设了证券账户,但只许卖出不许买入。也有PE人士建议“设立一个壳公司,或者将股权转让给关系人”,以此避开账户问题。

  目前,深圳几家私募基金的做法是,合伙制私募基金与银行签订托管协议,在银行开设基金托管账户,如苏州盛商联合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与农行、红石创投与建行等。据悉,浦发银行等已开始接受有限合伙PE和VC开立证券及股权投资账户。

上一页 1 2 下一页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Topview专家版
* 数据实时更新:   无需等到报告期 机构今天买入 明天揭晓
* 分类账户统计数据: 透视是机构控盘还是散户持仓
* 区间分档统计数据: 揭示股票持股集中度
* 席位交易统计:   个股席位成交全曝光 点击进入
【 新浪财经吧 】
Powered By Google 订制滚动快讯,换一种方式看新闻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08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