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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不在于账户问题
证监会为什么要暂停审核有限合伙PE作为股东的企业上市?有限合伙无法开立证券账户真是问题的关键吗?
据《投资者报》记者查证,《证券账户管理规则》的确规定“开立证券账户必须是自然人或法人”,责任似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一方。《投资者报》记者特此致电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请求解释,但截至发稿对方未作回应。
“证监会的理由在形式上是成立的。按目前法律规定,上市公司的发起人和股东首先必须要是‘人’——法人或自然人,而合伙企业则两头不是‘人’,所以没有资格。”北京天元律师事务所黄慧鹏律师告诉《投资者报》记者,“但这不应是根本原因。我认为,证监会更多是从市场因素考量,有限合伙作为上市公司股东,无法判断其实际控制人,容易使控股股东、关联股东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而证监会不希望上市公司的股权出现混乱。”
查阅以往的上市公司情况,《投资者报》记者发现,有限合伙作为上市公司股东并未被证监会完全禁止:2007年8月上市的北京银行,即存在两个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作为股东的情况;2007年底上市的金风科技,其股东也包括中比基金等有限合伙型PE和VC,但依然顺利通过上市审核;而成立于温州的首家民间有限合伙基金——东海创投,作为中兵光电(600435)的第七大股东,目前依然出现在后者的半年报上。
知情人士透露,这些有限合伙都开设了证券账户,但只许卖出不许买入。也有PE人士建议“设立一个壳公司,或者将股权转让给关系人”,以此避开账户问题。
目前,深圳几家私募基金的做法是,合伙制私募基金与银行签订托管协议,在银行开设基金托管账户,如苏州盛商联合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与农行、红石创投与建行等。据悉,浦发银行等已开始接受有限合伙PE和VC开立证券及股权投资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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