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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李进 于海涛
重组方 流通股东博弈白热化
13日晚间,证监会通过其官方网站公布了《关于破产重整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发行定价的补充规定》的征求意见稿,其中就破产重整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发行定价问题作了一些调整。
按照《补充规定》要求,上市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后,经过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中涉及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拟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其发行股份价格可以经由相关各方协商确定后,该项协议在经过股东大会同意的同时,还需要经出席股东大会2/3以上社会公众股东表决通过。
而在这之前,根据5月18日开始实施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五章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价格不低于董事会决议前20个交易日的交易均价。
《破产法》规定了企业破产重组的程序,由于进行破产重整的上市公司多数已连续亏损或资不抵债,公司债权债务关系和股权结构等基本面已在重整过程中发生了重大变化,致使重组发行股份的定价难以适用原有模式。
“应该说这个定价问题的调整还是具有积极意义,毕竟进入破产重整的上市公司已经处于无法持续经营的状态,之前二级市场上的价格已经不具参考意义;”上海一家券商投行相关负责人表示,“不过带来的另一个问题是,重组方有可能面临破产重整的债务重组方案获得通过而定向发行方案未获通过的尴尬境地。”
博弈
据不完全统计,截至今年9月底,合计有包括沧州化工等共11家上市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
但是之前成功实施破产重整公司在重组方进入后发行股份的定价则是依照“不低于董事会决议前20个交易日的交易均价”。
“这其实从开始就是一个权宜之计,毕竟在法律法规没有健全之前无论作为监管部门还是作为重组各方可以通过上述规定作为一个标准化的参考。”上述人士指出。
然而由于不少上市公司在进入破产重整之前已经长时间停牌,这是之前的二级市场股价和最终方案出台时相比较为失真,而作为重组各方的一个协商价格则相对贴近事实;另一方面,改定价需要通过2/3的社会公众股股东同意的要求则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中小流通股股东的权益。
一位市场人士认为,新规将是与股改时“需三分之二流通股通过方案”的规定如出一辙,将增加中小股东的博弈机会,加大大股东的博弈成本。
“该规定基于公司自治的原则,使中小股东能够更有机会行使话语权。”中国证监会负责人说。这跟股权分置改革中的“三分之二”类似,因为是大股东提出的股改方案,用“两个三分之二”强化中小股东的话语权,对它是一种制衡。
不过,关于定价新规的出台同样会引发破产重整中的新问题。
一家目前已经进入处于破产重整程序的上市公司清算组相关负责人表示,一般来说破产重整是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通过法院裁定的债务安排,另一部分是重组方通过发行股份进入上市公司确认实际控制人的地位,而且这两者是相互依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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