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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财经讯 证监会十三日晚发布《关于破产重整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发行定价的补充规定(征求意见稿)》,补充规定取消了原重大重组涉发股份定价以二十日均价作基础的规定,要求定价须经股东大会表决,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且经出席会议的社会公众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该补充规定全文如下:
关于破产重整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发行定价的补充规定(征求意见稿)
为适应资本市场发展实践的需要,根据《破产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现就破产重整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发行定价问题,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53号)第42条作如下补充规定,作为第42条第二款:
上市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中涉及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拟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其发行股份价格由相关各方协商确定后,提交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且经出席会议的社会公众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sonc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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