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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三季报须披露稳定股价实施情况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9月26日 07:29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深沪交易所部署上市公司三季报披露工作 稳定股价实施情况须披露

  证券时报记者 黄婷 邬敏

  本报讯 深沪证券交易所今日发出通知,部署上市公司三季报披露工作。通知要求,上市公司有关股东提出稳定股价措施的,公司应在报告中披露稳定股价措施的实施情况。

  根据通知,凡在2008年9月30日前上市的公司,均应当于2008年10月31日前完成本次季报的披露工作。上证所原则上每日安排不超过120家上市公司披露三季报。深交所在公司预约的基础上,每日最多安排21家公司披露本次季报。中小板上市公司则应通过中小板网上业务区向深交所预约本次季报的披露时间,深交所将根据均衡信披原则统筹安排各公司季报的披露顺序。

  通知要求,公司报告期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与上年度期末或上年同期相比增减变动幅度超过30%的,应在季报正文中说明情况及主要原因。

  对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应当在本次季报详细披露原非流通股东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做出的特别承诺及其履行情况,相关特别承诺在前一次定期报告前已履行完毕且公司已在前期定期报告中做出充分披露的,无须再进行说明。有关股东提出稳定股价措施的,应在该部分披露稳定股价措施的实施情况。

  深交所指出,所有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深市上市公司,如遇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或其实际控制人自愿追加股份限售承诺及其履行情况,应当在本次季报中披露。

  中小板公司还需披露公司是否存在向控股股东或其关联方提供资金、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况,以及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提出股份增持计划及截至报告期末股份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

  此外,中小板公司预计2008年前三季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负、扭亏为盈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大幅变动,但未进行业绩预告,或者预计2008年前三季度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存在差异,应按照《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其修正》的有关要求在2008年10月15日前披露业绩预告或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公司还应在季报中对2008年度的经营业绩进行预计,说明2008年度可能发生亏损、扭亏为盈或净利润与上年相比的增减变动范围。

  根据两个交易所的通知,所有上市公司还应按照规定披露公司证券投资的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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