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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深证交所修订增持股份行为指引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9月25日 01:31  金融时报

  本报北京9月24日讯 记者李侠报道 沪深交易所今天发布了《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修订稿),对8月28日发布的行为指引第七条进行修订,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将原规定中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得在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增持公司股份的窗口限制期由30日缩短至10日。市场人士认为,该项修订为汇金公司及央企在10月份可以继续增持股票扫清了制度上的障碍。

  原指引第七条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得在下列期间增持该公司股份:一是在公司定期报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二是在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三是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内;四是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内。

  修订后的第七条为,相关股东在下列期间不得增持上市公司股份:上市公司业绩快报或者定期报告公告前10日内,未发布业绩快报的,且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定期报告原预约公告日前10日起算;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及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内。

  由于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在即,若公司预计10月底披露季报的话,披露前10月份将无法实施增持。此前因为受该条规定限制,市场一度担心汇金公司在本周过后至10月底之前将不能继续其增持三大行股票的行为,其他央企若有意增持也将同时受限而不得不拖至11月份。若如此,管理层三大救市政策对股市所带来的利好将难以维持。

  本周一,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征求意见稿)中,也将禁止上市公司回购的"窗口期"定为业绩快报、定期报告公告前10日内。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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