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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 许超声)继5月6日就股权激励有关事项连发两道“金牌“后,中国证监会昨天又发布《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规定上市公司出现亏损,激励对象不得行权。而此前两家2007年亏损的上市公司实施了股权激励。
备忘录要求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应明确,股票期权等待期或限制性股票锁定期内,各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均不得低于授予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且不得为负。
也就是说,等待期内上市公司一旦亏损,激励对象将无法通过行权获得激励股票,而此前有两家2007年亏损的上市公司实施了股权激励。
针对此前少数上市公司为激励对象制定的救生艇条款,3号备忘录予以了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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