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路径导航栏
跳转到正文内容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9月12日 19:56  证监会网站

  第十七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进行注册登记管理。

  第十八条 保荐机构的注册登记事项包括:

  (一)保荐机构名称、成立时间、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法定代表人;

  (二)保荐机构的主要股东情况;

  (三)保荐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四)保荐机构的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情况;

  (五)保荐机构的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情况;

  (六)保荐机构的保荐业务部门机构设置、分工及人员配置情况;

  (七)保荐机构的执业情况;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保荐代表人的注册登记事项包括:

  (一)保荐代表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

  (二)保荐代表人的联系电话、通讯地址;

  (三)保荐代表人的任职机构、职务;

  (四)保荐代表人的学习和工作经历;

  (五)保荐代表人的执业情况;

  (六)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注册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保荐机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书面报告,由中国证监会予以变更登记。

  第二十一条 保荐代表人从原保荐机构离职,调入其他保荐机构的,应通过新任职机构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变更登记申请报告;

  (二)证券业执业证书;

  (三)保荐代表人在原任职机构执业情况的说明;

  (四)新任职机构出具的接收函;

  (五)新任职机构对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的承诺函,并应由其董事长或总经理签字;

  (六)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二条 保荐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份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年度执业报告。年度执业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年度执业情况的说明;

  (二)保荐机构对保荐代表人尽职调查工作日志检查情况的说明;

  (三)保荐机构对保荐代表人的年度考核、评定情况;

  (四)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其他重大事项的说明;

  (五)保荐机构对年度执业报告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的承诺函,并应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字;

  (六)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保荐职责

  第二十三条 保荐机构应当尽职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发行人证券上市后,保荐机构应当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四条 保荐机构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按照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机构尽职调查工作的要求,对发行人进行全面调查,充分了解发行人的经营状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

  第二十五条 保荐机构应当与发行人签订保荐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按照行业规范协商确定履行保荐职责的相关费用。

  保荐协议签订后,保荐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发行人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第二十六条 保荐机构在推荐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应当对发行人进行辅导,对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或其法定代表人)进行系统的法规知识、证券市场知识培训,使其全面掌握发行上市、规范运作等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则,知悉信息披露和履行承诺等方面的责任和义务,树立进入证券市场的诚信意识、自律意识和法制意识。

  第二十七条 保荐机构辅导工作完成后,应由发行人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进行辅导验收。

  第二十八条 保荐机构应当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方可推荐其证券发行上市。

  保荐机构决定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的,可以根据发行人的委托,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

  第二十九条 对发行人证券发行募集文件、上市申请文件中有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出具专业意见的内容,保荐机构应当结合尽职调查过程中获得的信息对其进行审慎核查,对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和披露的内容进行独立判断。

  对专业意见存有异议的,应当主动与证券服务机构进行协商,并可要求其做出解释或出具依据;发现专业意见与尽职调查过程中获得的信息存在重大差异的,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复核,并可聘请其他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专业服务。

  第三十条 对发行人证券发行募集文件、上市申请文件中无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专业意见支持的内容,保荐机构应当获得充分的尽职调查证据,在对各种证据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对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和披露的内容进行独立判断,并有充分理由确信所作的判断与发行人证券发行募集文件、上市申请文件的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第三十一条 保荐机构推荐发行人发行证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发行保荐书、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与保荐业务有关的文件。发行保荐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逐项说明本次发行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和程序;

  (二)逐项说明本次发行是否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并载明得出每项结论的查证过程及事实依据;

  (三)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四)对发行人发展前景的评价;

  (五)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简介及内核意见;

  (六)保荐机构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七)相关承诺事项;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事项。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Topview专家版
* 数据实时更新:   无需等到报告期 机构今天买入 明天揭晓
* 分类账户统计数据: 透视是机构控盘还是散户持仓
* 区间分档统计数据: 揭示股票持股集中度
* 席位交易统计:   个股席位成交全曝光 点击进入
【 新浪财经吧 】

我要评论

Powered By Google ‘我的2008’,中国有我一份力!

网友评论 更多评论

登录名: 密码: 匿名发表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08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