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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正在研究可交换债上市细则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9月09日 07:15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若干公司已经电话咨询并希望尝试

  证券时报记者 张媛媛

  本报讯 记者从深交所有关部门负责人处获悉,针对证监会拟推出可交换债的规定,深交所正在着手准备相关配套工作,包括研究制定相关上市交易实施细则。另据了解,近日已经有若干公司向深交所电话咨询,了解试点资格,并希望积极尝试可交换债的发行。

  据了解,证监会从研究设计到决定推出可交换债,酝酿了将近两年时间。

  2006年下半年开始酝酿,并组织交易所等债券小组专家设立了专门的项目去考察欧美、香港等境外市场的经验和设计运作效果。相关的研究成果在日前公布的征求意见稿中已有所体现。在此次意见征求完毕后,交易所将出台相关上市、交易实施细则。

  深交所资深专家分析,发行可交换债,对舒缓“大小非”的资金压力有一定帮助。拟减持股票的大股东作为发行人可以提前获取资金投入营运,而且通过转换价格和转换期间的设计,转换股票的速度和规模可以预先加以控制,从而降低大股东减持的冲击。

  专家称,在股市低迷时,股票市价低于转换价格,可交换债不会转换为股票,限售股票上市时对市场的冲击就不存在;在股价高涨时,由于股票市价高于转换价格,可交换债转换为股票,又能逐步增加股票供给。对于股票市场来说,发行可交换债相当于安装一个自动稳定器,使市场供求趋于均衡,从而减小“大小非”减持带来的冲击。

  发行可交换债的另一个积极效果是提高大股东信息披露透明度。以前融资仅是上市公司层面的行为,而可交换债的出现,意味着大股东也可以来融资,并设置了一些相关信息披露的义务。作为一个债券发行人,大股东的财务状况、资金变动等信息将更加透明。尤其是考虑到风险控制的问题,更有利于投资者了解作为融资主体的大股东的状态。

  另据了解,可交换债券的融资利率比较低,与可转债的融资利率相仿,约在3%,比纯粹发债如公司债等8%—9%的融资利率要有吸引力。可交换债嵌入了一个转股的权利,到期以后也未必一定就转股,如果设计合理,到期后发行人也许会收回股权,也就是一种抵押融资行为,比公司债尤其是无担保公司债的风险小。当然,由于发行主体不同(一个是上市公司,一个是大股东),可交换债的发行并不会对公司债和可转债造成影响。从长远来看,提供多样化的债券产品更有利于投资者选择的丰富性。

  专家还强调,不能将可交换债简单理解为“大非”减持的替代工具。可交换债本身是一个很成功的产品,而不仅仅局限在融资或用在“大小非”减持延后的管理上,可以挖掘利用的功能还有很多。目前在境外市场,可交换债已经发展运用到现金结算层面,其本身目的不是非要交换股票,以后可以更多地运用在并购支付、市值管理、风险管理、资产流动性管理等方面。

  另外,从上市公司角度来看,一些大股东本身并不想放弃公司股份,大部分股东还是希望保留控制权,一些股东的减持实际上是由于经营资金暂时短缺而导致。因此,发行可交换债有助于平衡此困局。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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