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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敖晓波)昨天,陈宁丰诉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原副总经理陈建良证券内幕交易纠纷案在南京市中院开庭。该案是第一起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件,令人意外的是,原告陈宁丰并未通过其代理人就与被告方签订了撤诉协议。
在法庭调查结束后,审判长向原告代理人当庭出示了前一天由被告代理人所在律师事务所的助手交来的由原告陈宁丰签字的《撤诉申请》。
对此,原告代理人宋一欣当庭要求法院对该撤诉申请认定无效,并予以驳回。理由有三:其一,撤诉申请是由被告代理人提交的,在程序上的合法性存疑,而且提交人的资格也存疑。其二,根据原告和原告代理人签订的《聘请律师合同》,原告代理人在本案中是利益攸关方,而且原告向原告代理人签署的特别授权委托书中规定,原告不得任意解除合同,也不得擅自与被告和解。原告的这一撤诉行为属于违约行为、无效行为。其三,原告和被告私下和解的行为发生在原告对原告代理人有效委托期间,而这一期间中,原告代理人并没有任何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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