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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经纪人须全部执证上岗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9月02日 12:33  扬子晚报

  中国证监会就证券经纪人管理公开征求意见

  今后,证券经纪人须全部执证上岗。中国证监会昨日发布《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草案)》,就该《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对于证券经纪人的来源,《草案》明确,证券公司可以通过公司员工开展证券经纪业务营销活动,也可以委托公司以外的人员作为证券经纪人开展证券经纪业务营销活动,但后者应当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形式进行,不得采取其他形式。依照《条例》,证券经纪人只能接受一家证券公司的委托,在公司的授权范围内进行客户招揽、客户服务等活动。

  《草案》规定,证券经纪人应当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并具备《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条件。证券公司应当在与证券经纪人签订委托合同前,对其资格条件进行严格审查。对不具备规定条件的人员,证券公司不得与其签订委托合同。

  《草案》特别指出,取得证券经纪人证书后,证券经纪人方可执业。关于业界关注的经纪人执业范围,《草案》也予以明确,“证券经纪人在执业过程中,可根据证券公司的授权,从事如下活动:向客户介绍证券公司和证券市场的基本情况;介绍证券投资的基本知识及开户、交易、资金存取等业务流程;介绍与证券交易有关的法律、法规、证监会规定、自律规则和证券公司的有关规定;传递由证券公司统一提供的研究报告及与证券投资有关的信息等。”

  《草案》明令禁止经纪人从事以下五大行为:代理客户办理账户开立、注销、转移或者资金存取等事宜,或者操作客户账户;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客户的信息,或者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与客户约定分享投资收益,对客户的投资收益或者赔偿客户的投资损失作出承诺;采取贬低竞争对手、进入竞争对手营业场所劝导客户等不正当手段招揽客户,或者违反规定泄露所掌握的客户信息;损害客户利益或者扰乱市场秩序的其他行为。

  对目前尚未取得证券从业资格的“经纪人”,《草案》明确,对《条例》实施前(即今年6月1日前)已为证券公司聘用或已经接受证券公司委托、尚未取得证券从业资格的证券经纪业务营销人员,证券公司要集中组织专业知识、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等方面的培训,在其通过协会举办的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或者证券经纪人专项考试,取得证券从业资格,并完成执业注册登记后,方可允许其从事证券经纪业务营销活动。但《草案》特别强调,仅通过证券经纪人专项考试的员工,不得从事除证券经纪业务营销以外的业务活动。 李巧宁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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