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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天五表态 证监会再出维稳组合拳(2)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8月28日 08:01  大众证券报

  中信证券资深分析师 武昂:大股东增持有利提振市场信心

  证监会正努力解救股票市场,“大小非”减持已成市场行为,证监会管不了。如果证监会对“大小非”直接进行加锁,必然会引起“大小非”的反感。之前设想有关“二次发售”细则对“大小非”减持不起作用。现在证监会不管减持,而管增持,看似风马牛不相及,其实是有其内在的用意。如果“大非”增持股票,说明此股票被低估,这对市场信心起到一定的恢复作用。一家增持将引起群体反应,这样对“小非”减持将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增持1%或首次增持100股要及时发布信息披露,增持声音有利于提振市场信心。

  证监会出台这个细则是对市场的正面引导和维护,对于现在低迷的股市来说,是利好的。但是当下“大非”增持未能形成群体效应,对股市作用较小,一剂中药而已,真正发挥成效要等一段时间。目前股市需要的是一针见效的西药,能够对股市产生实质性利好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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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股东增持可先操作后申

  本报综合消息 在经过了一周的征求意见后,中国证监会昨日正式发布“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大股东豁免要约收购的申请由事前调整到了事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增持行为将更具有灵活性。

  根据“决定”,第六十三条第二款将修改为“根据前款第(一)项和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提出豁免申请的,中国证监会自收到符合规定的申请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相关投资者可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

  根据前款第(二)项规定,相关投资者在增持行为完成后3日内应当就股份增持情况做出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豁免申请,中国证监会自收到符合规定的申请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予以豁免的决定。中国证监会不同意其以简易程序申请的,相关投资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提出申请。

  “决定”主要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有关豁免程序规定做出了两方面的调整。第一,对于根据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3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12个月内增加其在该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俗称自由增持)”规定提出豁免申请的,由事前申请调整为事后申请。根据该条第一款其他规定情形提出豁免申请的,程序不变。第二,根据监管实践需要,相应将中国证监会对以简易程序申请豁免事项的处理期限由5个工作日调整为10个工作日。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向记者介绍,在该“决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以来,共收到了36份反馈意见。反馈意见普遍认为,对第六十三条的修改,将审批程序由事前改到了事后,这是推进市场化监管的一个重要步骤。

  大多数反馈意见还认为,对第六十三条的修改将会进一步完善增持制度,适应了市场发展实践的需要,将成为建设市场内生稳定机制的一个重要举措。

  意见认为,完善增持制度的积极意义主要在于两个方面:一是有利于上市公司推进市场化的市值管理;二是给予控股股东增持行为更大的灵活性,将有利于控股股东在公司低迷时发出积极信号,提高上市公司的公信力。

  在对修改给出了积极肯定的同时,反馈意见还建议,应从制度建设上提高增持行为的市场透明度,防止控股股东利用信息和资金优势出现不利于市场消极的行为,加强在市场操作层面上的监管安排。

  又讯 证监会27日透露,就红利税问题,一直在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

  上周末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通过提高分红比例来提高再融资门槛,有助于进一步改善部分上市公司回报股东意愿薄弱的现状,同时符合条件的公司将主要集中在经营业绩稳定、市场形象良好的绩优蓝筹股,意味着过去市场恶意再融资事件发生的概率大大降低。统计显示,截至昨日共有1169家上市公司披露半年报,其中37家公司公布了中期分配方案。

  中期上市公司分红总规模约为78.41亿元,创历史新高。不过,业内人士认为光有分红政策是不够的,应该取消红利税。如果不取消,那么上市公司分配掉的红利没有等额到达投资者手中,而是以税收的形式到财政部了,分红越多,对市场越不利。

  此次证监会的沟通之举被认为是减免红利税的先兆。

  记者 刘希玮 见习记者 陈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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