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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昨发布
见习记者 张淑贤 商报记者 郭久葳
继《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意见稿出炉后,证监会昨晚正式发布了修改后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其中第六十三条规定,大股东豁免要约收购的申请由事前调整到了事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增持行为将更具有灵活性。
意在稳定股价
根据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12个月内增加其在该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规定提出豁免申请的,由事前申请调整为事后申请。
具体为,相关投资者在增持行为完成后3日内应当就股份增持情况做出公告,并向证监会提出豁免申请,证监会自收到符合规定的申请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予以豁免的决定,而此前处理的期限则是5个工作日。
修改前的规定为,如果大股东所持股票比例达到30%,再增持公司2%以上股份时,必须事先提出豁免申请,这显然不利于大股东的增持方案的实施。业内人士分析称,在弱市行情下鼓励大股东增持,证监会此举意在借大股东增持来稳定股价,不过效果如何尚值得商榷。
同时,该管理办法还规定了“经政府或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进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变更、合并,导致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超过30%”等其他六种情形下,可向证监会申请以简易程序免除发出要约,申请程序则与修改前一样。
酝酿取消红利税
除了简化申请程序之外,针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增持行为,证监会相关人士昨日透露,交易所也将于近期发布相关细则,从信息披露、敏感期禁售制度和技术三个方面提高增持行为的透明度,加强事后监管。
据有关媒体披露,在信息披露方面,细则将将要求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行为发生的首次,或增持行为达到总股本的1%时,履行披露义务。在披露此次增持行为的同时,还需要将披露后续的增持计划。
同时进一步强化敏感期的禁售制度,在年报披露期间,上市公司发布重大业绩预告,或重大敏感信息披露期间,控股股东不能进行增持。为了防范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行为的出现,交易所监察系统将设置相应的监管部门对其进行监管。
除了上述管理层出台或拟将出台的针对大股东增持的措施外,近日坊间对“取消红利税”的呼声也较高,昨日证监会正式回应该问题,称就红利税问题,一直在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由此可见,取消红利税或将不再是纸上谈兵。
日前,证监会发布了《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鼓励引导上市公司增加现金分红和股票分红,随之业内专家纷纷建议,应该取消红利税、考虑再融资的淘汰机制来作为配套措施,否则就会损害上市公司和投资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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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非借二次发售
捷足先逃报道不实
据新华社报道
针对“8月20日至22日沪深两市大宗交易金额高达11.72亿元”的报道,证监会有关负责人昨日予以驳斥,表示不能由此得出引入二次发售机制的消息导致“大小非”股东“捷足先逃”的结论。
此前,有媒体报道,在8月20日到22日的三个交易日,沪深两市大宗交易出现23宗共涉及15只股票,交易股票数量高达12998万股,而交易额更是高达近12亿元。该报道就此提出,引入二次发售的消息“目前只能使‘大小非’股东噤若寒蝉,捷足先逃”。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根据证监会统计的数据,在引入二次发售机制的消息于8月15日披露之后的6个交易日内,沪深两市由股权分置改革形成的“大小非”通过大宗交易平台和股价交易系统,共出售股份0.768亿股,减持金额仅为5.226亿元。其中,8月20日至22日的三个交易日,“大小非”减持金额分别为2.04亿元、0.45亿元和0.9亿元,共计3.39亿元,远低于有关媒体统计的11.72亿元。
这位负责人强调,媒体统计的数据中,既包括股改限售股,也包括新老划断后首次公开发行的限售股,还包括原本就在大宗交易平台交易的股份,做统计时,不能把在大宗交易平台交易的所有股票都算作“大小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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