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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于海涛
8月27日晚,中国证监会网站公布了修订后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修订后的《管理办法》主要对第六十三条做了修改,也就是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的情况。
如有一种增持情形可以在增持情况完成后向证监会提出以简易程序申请豁免,即“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12个月内增加其在该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
同时,要求在该增持行为完成后3日内做出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豁免申请。
《管理办法》
“增持制度完善将有利于公司推进市场化市值管理。”有反馈意见认为,股改后,股东价值的最大化和股东共同利益体的构筑,为上市公司和股东进行市值管理提供了平台。
同时,“增持制度适应市场发展的需要推出,是市场实现发展的重要方面,也是建设市场内生稳定机制的重要举措之一。”
中国证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说。
事前审批改为事后监管
对于上述豁免申请,中国证监会自收到符合规定的申请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予以豁免的决定。如果不同意其以简易程序申请的,相关投资者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的申请。
“当然,上述股份增持行为被豁免要约义务的前提是,行为人应当符合相关法规中关于限制短线交易的规定、关于禁止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的规定、关于禁止操纵市场的规定,同时应当符合关于收购人资格的规定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除此款由事前申请调整为事后申请外,其他情形提出豁免申请的,程序不变。
与此同时,根据监管实践需要,相应将中国证监会对以简易程序申请豁免事项的处理期限由5个工作日调整为10个工作日。
加强增持透明度
有反馈意见认为,股票的交易、定价,包括资本市场价值发现的功能,更多体现在对公司成长的预期和投资者对公司的信心。这和实体经济不一样,实体经济要看生产成本,而股票交易价格的形成与成长预期,与投资者信心有关系。
在这种情况下,给予控股股东增持的安排,有利于控股股东在股价低迷的时候,发出积极信号,有利于提高公司的公信力。
对此,中国证监会根据反馈意见,正在会同交易所积极进行下一步的制度安排,即以提高信息披露为主线,加强增持行为的透明度。本次修改的主要内容是放松管制的指导思想,把监管放在事后,但在事前,要求提高透明度,在这方面,交易所近期将发布有关细则,主要有三个方面。
第一,公司首次发生增持行为,或者增持达到1%时,要履行信披义务,并且在首次披露义务同时,要披露后续的增持计划,以提高市场透明度。
第二,强化在敏感期的禁售制度。在上市公司年报披露,重大业绩预告,重大敏感信息披露时,控股股东不能在这些敏感期进行增持。
第三是技术保障,交易所将通过一定的技术保障,对增持过限(即达到1%和12个月内增持超过2%)的信息披露提供技术保障,来防范短线交易,即6个月内买进再卖出,或卖出再买进。
同时,在防范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方面,交易所在监察系统将设置相应法则予以严格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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