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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建老鼠仓最高可判10年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8月26日 05:33  每日经济新闻

  每经记者 江旋 发自北京

  臭名昭著的唐建、王黎敏“老鼠仓”事件如果再度发生,当事主体可能就要被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昨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在京开幕,开始审议循环经济法草案、食品安全法草案,首次审议刑法修正案(七)草案、保险法修订草案、专利法修正案草案等法案。

  其中,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增加条款,严惩证券、期货交易中的“老鼠仓”行为,最高可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据悉,现行刑法只对利用证券、期货交易的内幕信息从事内幕交易的犯罪及刑事责任作了规定,此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七)草案第180条在此基础上有两点修改:

  一是在 “或者泄露该信息”的基础上增加了“或者建议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的说法。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刑法室副主任刘仁文教授分析,此处改动的用意在于,“建议”实际上就是一种对他人的“暗示”,好比任课老师告诉学生“某章节要重点复习”一样,这一句话就是要堵住“暗示”这一漏洞,而以前这种行为是很难定罪的。

  二是增加一款规定: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经营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交易活动,或者建议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处罚。出现以上情况的当事人可被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将被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刘仁文认为,因为“老鼠仓”防不胜防,《刑法》修正案加入此条款,就是要把“老鼠仓”上升到犯罪的层面来进行打击,“只有在其他经济类法律无法管制的情况下,我们才会付诸最严厉的《刑法》去管制,这也表明了立法层维护市场秩序的决心。”

  另外,刑法修正案拟将国家工作人员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最高刑期由5年提高到10年。增加的条款有:严惩国家机关、电信、交通、教育、医疗、金融等单位工作人员非法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惩罚在职或者离职国家工作人员和近亲属通过其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请托人谋取不当利益,自己从中收取财物的行为等。

  此前,在臭名昭著的 “老鼠仓”第一案中,上投摩根基金经理唐建利用职务之便,通过其所控制的证券账户,先于有关基金买入自己推荐的股票,为自己及他人非法获利152.72万元。2008年4月21日,证监会开出罚单,取消了两人的基金从业资格、没收全部非法所得并各处罚款50万元,并对唐建实施终身市场禁入,对王黎敏实施7年市场禁入。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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