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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华观发
为敦促上市公司分红回报投资者,证监会力推新规。
8月22日晚间,证监会发布《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
根据《征求意见稿》内容,证监会要求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必须符合“最近三年以现金或股票方式累计分红不少于最近三年年均可分配利润的三成”。
为鼓励和引导分红,《征求意见稿》还允许上市公司实施半年度现金分红,为降低分红成本,允许上市公司中期进行现金分红的,其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同时,为提高现金分红透明度,新规要求上市公司在年报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能现金分红而未进行分红的,要求其披露未分红的具体原因,并说明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要求其提供历史现金分红数据对比,公布公司过往的股利分配情况和数据。
根据新规,公司应不断完善公司章程,并在章程中规定公司现金分红政策,列明公司进行现金分红的长期制度安排、条件、比例、种类等内容。通过完善上市公司章程的做法,促使公司分红行为规范化,引导公司建立持续、稳定的现金分红政策,并严格执行。
当晚,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负责人表示,长期以来,证监会将完善上市公司分红制度纳入市场基础性制度建设的重要范畴,积极支持、推动、引导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2001年3月,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中规定,上市公司申请再融资,如其最近三年未有分红派息,且董事会对于不分配的理由未做出合理解释的,担任主承销商的证券公司应当对此重点关注,并在尽职调查报告中予以说明。
2006年发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发行新股须符合“最近三年以现金或股票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20%”。
“从20%提高到30%”,上述负责人表示,就为进一步引导和鼓励上市公司回报投资者,以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该负责人表示,上市公司是证券市场发展的基石。伴随上市公司成长、发展,逐步创造条件,促进股东获得合理投资回报,既是上市公司履行股东受托责任的重要体现,也是证券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
《公司法》明确规定,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等权利,并明确赋予董事会、股东会分别行使制订和审议批准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职权。现金分红作为上市公司股利分配的重要方式,是投资者实现合理投资回报的有效渠道。
但是,由于我国上市公司治理机制尚不健全,一些上市公司分红主动性不足,约束力不强,回报股东的意识薄弱。其中,有的上市公司少分红甚至不分红,部分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缺乏持续性、稳定性的长期制度安排,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缺乏透明度。
该负责人表示,经过监管部门和市场各方长期不懈的努力和推动,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情况逐步改善。
一是现金分红的上市公司家数逐年增加,比例稳中有升。2005-2007年,实施现金分红的上市公司分别达621家、698家、779家,占所有上市公司总数的比例分别为45%、48%、50%。
二是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规模逐年增加。根据对上市公司2007年年报情况的统计,有779家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占1558家上市公司的50%;送红股家数148家,占上市公司总数的9.5%;派现总额2757亿元,占2007年净利润9483亿元的29%。近三年,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总金额逐年创新高,自2005年至2007年分别为729亿元、1163亿元、2757亿元。
不过,与国际成熟市场相比,我国上市公司分红比率显然存在明显差距。从分红占上市公司净利润的比例看,英国、日本和香港的上市公司约拿出40%至50%的利润用于分红。
上述负责人表示,证监会今后将进一步强化基础建设,引导鼓励上市公司分红,促进符合国情的上市公司分红机制,要求上市公司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对利用分红恶意套现和超额分配等违法违规行为,监管部门将坚决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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