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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标题:中科证券案凸显“源头问责”缺失
作者:陈彤 叶利霞
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浙江省嘉兴市的一家证券营业部先后两任总经理日前被判有罪。尽管当事人受到了责任追究,然而该案同时引发质疑,相关人士要求对证券行业存在的这一现象应实行“源头问责”。
《市场导报》记者获悉,葛某、宋某系原中国科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科证券)嘉兴中山西路证券营业部的前后两任总经理。两人于2008年1月被提起公诉。此前2007年,中科证券被宣告破产,同时进入破产还债程序。
当地检察机关指控,嘉兴营业部违反法律规定,变相吸收公众存款4.4亿余元,数额巨大。两被告人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该案发生之后,两被告人都觉得冤,认为这并非是他们的个人行为。
嘉兴市南湖区法院审理期间,葛某辩解称,吸收公众存款的业务,是应中科证券总公司的要求而开展的。根据总公司的下文,营业部召开了中层会议和全员大会予以传达并要求执行。
而宋某同样辩称,中科证券总公司曾发文要求以“约定存款协议”、“委托理财协议”等各种形式吸存资金,创造业务量,扩大佣金收入。全国整个行业都这样做,当时他并不知道这属于犯罪行为。
此案辩护人,北京市京元律师事务所郑兵律师由此指出,嘉兴营业部作为中科证券总公司下属的23个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之一,不具备独立的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营业部吸存资金的活动完全是在总公司的部署和指令之下进行的。
郑兵认为,此案所暴露的是一个全国性的大案,追查嘉兴的问题必须要查清北京总公司的问题,而让营业部的负责人替总公司承担刑事责任,与情无理。
同为辩护人,浙江子城律师事务所黄伟律师认为,本案中,无论是以何种形式吸收的存款,包括总部授权或直接同意的,资金均由证券总部控制和享有。而出现违规犯罪时,这个刑事责任却全部由一个按指示执行的下属来全部承担,显属责、权、利的失衡,故检察机关的指控中,以总部名义非法吸收的2亿多元存款应予以剔除。
经审理,辩护律师的部分观点受到了采纳。法院由此确认,1998年至2005年9月,中科嘉兴营业部以自己的名义与嘉兴市蚕种场、嘉兴市纺织工业原料公司、汤某等27家单位和个人签订委托代理买卖国债协议、约定存款协议、委托理财协议、收款收据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吸存资金,并承诺按期支付高额固定回报,累计金额达2.78亿余元。
南湖法院认为,营业部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两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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