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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界首例死刑:6000万赃款人间蒸发幕后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7月29日 06:54  证券日报

  □ 本报记者 李 冰

  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重审,判处原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望京西园营业部总经理杨彦明死刑,他被指控贪污、挪用公款超过9000万元人民币。

  该案为证券界首例死刑案件,当然受到证券界、媒体以及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近日《证券日报》记者采访了该案的相关知情人士,了解了该案的发展进程,并发现该案已经引发了对经济刑法判决的更深层次的探讨。

  还没决定是否上诉

  杨彦明案事发2004年,距今已经4年过去了。

  2005年12月,以贪污、挪用公款罪一审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后该案被发回重审,而杨彦明对其中约6000万元巨款的下落一直守口如瓶。由于巨款数额无法确认,虽被法院多次审理,但是该案一直没有一个定论。

  为了解此案的真实情况,《证券日报》记者采访了目前银河证券的副总裁王珠林。王称,“其实具体的事情我真的不是很清楚,很多东西也是从媒体知道的,这个人我没有见过。”

  7月28日《证券日报》记者经过多方打探,采访到了杨彦明的辩护律师钱列阳。由于该案一直没有定论,钱也只是说,“接下来就是继续工作提起上诉,律师的目的永远是这样的,把辩护人的危害降到最低。”

  经历了两次一审,被问到贪污的赃款去向何处时,被称为“中国证券界死刑第一案”被告的杨彦明,在法庭上仍固执地保持着沉默,宁可领死,也不交代赃款的下落。

  杨彦明涉案的方法异常简单:指使员工使用营业部管理的身份证,开设了96个股票账户,共涉及资金2.19亿元。1998年6月至2003年8月期间,他指使营业部总经理助理章蓉,从以上账户中为其提取现金。

  杨彦明曾在2005年12月被一审判处死刑,杨彦明上诉后,此案被北京市高院发回重审,理由是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贪污钱款的准确数额,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因为章蓉取款完全没有账目记录,这也是被发回重审的原因,由于没有记录,准确的金额可能永远成谜。

  从侦查阶段的1亿元,到一审的6800万元,到二审时变成6100万元,此次重审又变为6500万元,数额多少依然没有定论。

  相关人士透露,为了确定涉案金额,重审时北京市检察院的检察官从营业部中搬回了264本账册,逐页查找章蓉的取款记录,并逐一核对笔迹,这一工作耗时将近10个月。但还是有些取款行为无法确认,导致各次审查金额都有所不同,杨彦明对金额也不争辩,“章蓉说多少就是多少”。

  当记者提及此事时,钱列阳表示:“他不说,我也没办法。”

  杨彦明幕后人是谁?

  杨彦明的这些行为,甚至于他的妻子都不知晓。案发后检察机关曾去检查他妻子的经济状况,但发现其银行存款基本上全是工资收入。同时,也没有证据表明他的赃款流向国外。

  至此,6000多万元赃款人间蒸发,至今是个谜。

  “我也不知道,我这也没信息。”对于谜一样的赃款,钱列阳表示。

  由于杨彦明4年来的“守口如瓶”,这份无法确定具体数额的巨额赃款,至今没有追回分文。

  也有报道传言杨彦明曾试图自杀两次以示清白。

  对此钱列阳给予了否认,“我没听说过,我不知道。”

  在问讯中,当被问到钱款去向时,杨彦明要么声称“记不清”,要么直接沉默以对。

  检察机关也没有在杨彦明家中及银行账户上发现巨额资产。

  一位参与侦查的检察官曾公开表示:“他一直坚持自己不是贪污,而是操作失败。或许,这些赃款中的相当部分,是被杨彦明拿来私自操作导致了亏损。”

  除了投资失败,另一个资金去向的猜测,是被杨彦明用作了“特殊用途”,在第二次一审法庭上,杨彦明的辩护律师钱列阳大胆猜测,赃款中的相当部分是被杨彦明用来行贿。

  而这一点,很多人都认同,杨彦明自然也是心知肚明。但是,究竟是些什么人,让他死心踏地保护?目前这依然是个谜。

  对于这点杨彦明的辩护律师并没有否认,对于究竟保护何人,他很诚恳地表示确实不知。

  钱列阳早前在曾公开揣测:“从公诉机关大量的工作来看,杨彦明的家里没有赃款,也没有转移到国外。那可不是几十万、几百万的数目,足有6000多万元!我们也不明白,是什么样的人,让他以死相护。我个人猜测,他行贿的这个人或是这几个人,一定是对他有重要影响和重大帮助的人。”

  最高院决定死刑与否

  不管是实体法律还是程序法律,杨彦明是否应当被判死刑都还有很多争议的地方。

  对于重审依然判了杨彦明死刑,钱列阳有自己的看法。

  “这个案件实在是太特殊了!我想跳出本案说点自己的看法。尽管对杨彦明的贪污数额很难准确认定一个具体数字,但数额如此巨大,判死刑没有问题。可是判杨彦明死刑,国家的经济损失一分钱也没有挽回,那些贪官从此死无对证,高枕无忧。

  “而留着他,那些贪官会不安的。杨彦明4年不说,五年十年没准就会说。我们要思考适用死刑的价值取向。杨彦明是只死老虎,而如何打击那些仍然在‘山林’里的活虎贪官?如何挽回国家的损失,则是个问题。判他死刑,真相永远无法揭开,在这个案件中,留着他,可以继续追缴赃款,也可以让那些贪官胆寒。”

  而在程序法方面,即使终审判决杨彦明死刑,杨也不一定会死,因为在2007年1月1日,死刑复核权已经全部收归最高人民法院,犯罪人是否应当被判死刑还要经过最高院的仔细复核。

  针对证券市场近来违规事件多发的现象,记者采访了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的前院长,刑法专家甘功仁。

  甘功仁称,“到目前为止,在国外因经济类犯罪而判死刑的还没有一例,我个人也不主张经济类型的犯罪而判死刑,死刑该是判给对公民有重大人身伤害的人。”他同时表示:“目前国家的法律尤其是证券类的法律漏洞太多,因此,应该更好地规范证券类法律的从严力度。”

  可以看出,该案之所以重要,是因为该案已经引发了社会各界对刑法的权威性与刑法的价值取向究竟孰轻孰重,经济案件是否应该判死刑等此类问题的深层次的探讨。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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