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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为上市公司资产重组除障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7月11日 13:58 证券日报

  破产重整为上市公司资产重组除障

  杨光华

  众多的ST公司通过资产重组获得了新生,但也有一些ST公司由于债务负担沉重,令潜在的重组方望而却步。2007年6月新《企业破产法》实施以来的实践证明,破产重整制度已成为上市公司减轻债务负担、扫除重组障碍的有力工具。

  例如ST沧化,其主要业务为PVC的生产和销售,在2007年PVC价格上涨、销路看好的情况下,一直处于停产状态,主要原因就在于其总负债高达54亿元,厂房和生产设备均被查封,巨额负债又使得重组方无法进入,致使生产设备闲置,不但不能产生应有的效益,而且化工设备因长期停产而严重腐蚀,这种情况对企业、债权人和社会来说都是一种损失。通过破产重整,ST沧化削减了近40亿元的债务,为重组方的进入创造了条件。金牛能源入主ST沧化后,投入资金进行设备维修改造, 目前23万吨PVC生产线已恢复生产。

  不少计划借壳上市的企业对进行破产重整的上市公司存在一种误解,认为一旦进入破产重整就可能导致破产清算,并因此对进行破产重整的上市公司敬而远之,不敢涉足。其实这种担心是不必要的,因为与破产清算相比,重整能使债权人获得更高的清偿比率,在公平照顾各方利益的情况下,通过充分协商沟通,多少债权人会支持上市公司的重整,一般不会导致破产清算的结局。对潜在的重组方来说,重整后的上市公司具有以下优势:

  一、债务清理比较干净,不会出现隐藏的“财务黑洞”

  由于一些ST上市公司对于担保债等问题的信息披露不充分,重组方进入以后才发现债务问题的严重,但往往为时已晚,陷入巨大的“财务黑洞”中无法脱身,从而蒙受严重损失。经过重整的上市公司就不会出现这种情况,在重整期间各种债权已进行申报,即使个别债权在重整期间未申报,在重整计划通过后、执行完毕前再来申报,也只按重整计划确定的清偿率进行清偿,不必全额清偿,从而消除了重组方可能承担的债务风险。

  二、不必承担额外的重组成本

  很多重组方急于借壳上市,在上市公司债务沉重、未进行重整的情况下进行借壳,有的公司因此多承担7、8亿元的债务,重组成本巨大。如果对此类上市公司先进行重整,在债务清理完毕后再进行资产重组,就不必承担这种不必要的债务负担,有效降低重组成本。

  三、提高债务重组的效率

  债务重组大致分为两类:法庭外的债务重组和法庭内的债务重组。法庭外的债务重组需要与每个债权人进行谈判,达成一致的债务和解协议,因此债务重组谈判往往旷日持久,长时间难以达成协议,即使暂时达成协议,个别债权人也可能反悔,推翻已达成协议,从而导致整个债务重组协议无效。破产重整属于法庭内的债务重组,在重整计划表决通过后,即使个别债权人不同意,重整计划依然生效,这就极大提高了债务重组的效率,在不长的时间内达成债务重组协议,为进一步的资产重组创造了条件。(作者为注册金融风险管理师,曾参与ST沧化、ST华源的债务重组、S*ST兰宝的资产重组等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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