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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资产管理业务须充分揭示风险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7月02日 07:36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业协会制订五项自律规则券商资产管理业务须充分揭示风险

  证券时报记者 于 扬

  本报讯 中国证券业协会近日组织业内制订了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和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合同必备条款》、《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等五个自律规则,对有关合同、集合计划说明书、风险揭示书所应具备的基本内容提出了总体性要求。这五个自律规则经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后于昨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这些规则分别为:《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必备条款》、《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必备条款》、《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和《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了解客户规则(试行)》。

  证券业协会同时要求,各证券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合同必备条款》、《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的规定,分别制订定向资产管理合同、集合资产管理合同、集合计划说明书、定向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揭示书和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揭示书的文本。证券公司制订的相关文本中,应包括《合同必备条款》、《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规定的内容。

  此外,证券业协会还强调,《合同必备条款》、《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并非合同、集合计划说明书、风险揭示书的全部内容。证券公司在制订相关文本时,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对《合同必备条款》、《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的内容做必要的增加和补充,但增补内容不得与《合同必备条款》、《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已规定的内容相抵触。

  除《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所要求揭示的风险外,证券公司还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在风险揭示书中对投资者参与定向、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所可能存在的其他风险加以列举和阐释,确保充分向投资者揭示风险。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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