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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年报立规矩 主要股东自愿限售需披露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7月01日 16:11 新民晚报

  沪深交易所昨天分别就上市公司2008年半年度报告披露工作发布通知,要求上市公司应当在8月31日前完成本次半年报的披露工作。根据均衡披露的原则,上证所原则上每日安排不超过50家上市公司披露半年报,而深交所则在公司预约的基础上每日最多安排30家公司披露本次半年报。

  公告前限制高管交易

  值得关注的是,与去年相比,沪深交易所要求在中报“重要事项”中披露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自愿追加延长股份限售期、设定或提高最低减持价格等股份限售承诺的情况。

  上证所通知强调,在半年度报告披露前30日内、半年度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披露前10日内,上市公司不得公布股权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或办理股票期权的行权。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应遵守规定,在半年报公告前30日内和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深交所通知则要求“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等规定,在本次半年报披露前30日内不得转让其解除限售存量股份。”同时还增加规定包括,“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对报告期内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提示外部环境影响

  沪深交易所要求,上市公司应密切关注外部环境、行业发展趋势以及自然灾害对公司的影响,并在半年度报告中充分披露导致报告期内经营业绩变动的具体因素及影响,说明公司面临的主要问题、风险以及下半年的业务发展计划和风险应对措施。

  上交所要求,上年同期未编制、披露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的上市公司,在本次半年报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中可不披露上年同期比较数据及相关增减指标。鼓励报告期业绩出现净利润为负值或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变动的上市公司及时发布业绩预告,并鼓励上市公司在半年度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报。

  深交所通知则明确要求,上市公司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对重要资产、负债、收入、费用进行计量的,应当在本次半年报全文的“董事会报告”中披露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取得方式、相关估值假设、模型及参数设置等情况。

  本报记者 许超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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