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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证所:大股东自愿延长锁定期需在半年报披露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6月29日 23:20 新华网

  新华网上海6月29日电(记者 潘清)上海证券交易所29日就上市公司2008年半年度报告披露工作发出通知。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自愿追加延长股份限售期,设定或提高最低减持价格等股份限售承诺等情况,需在半年报中予以披露。

  上证所在通知中说,凡在2008年6月30日前在上证所上市的公司,均应当于2008年8月31日前完成本次半年报的披露工作。

  上市公司无法在2008年8月31日前完成本次半年报披露工作的,应当在8月15日前向上证所提交书面说明,并公告未能如期披露的原因及延迟披露的最后期限。上证所将自2008年9月1日起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直至其披露本次半年报后复牌,同时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予以公开谴责。

  根据均衡披露的要求,上证所原则上每日安排不超过50家上市公司披露本次半年报。

  通知要求,上市公司在“其他重大事项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中,除公司证券投资的情况、公司参股非上市金融企业的情况外,还包括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自愿追加延长股份限售期、设定或提高最低减持价格等股份限售承诺的情况。

  此外,上证所还要求上市公司密切关注外部环境、行业发展趋势以及自然灾害对公司的影响,并在半年度报告“董事会讨论与分析”部分充分披露导致报告期内经营业绩变动的具体因素及影响数,说明公司面临的主要问题、风险以及下半年的业务发展计划和风险应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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