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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股东不得实施短期套利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6月20日 10:39 京华时报
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 本报讯 (记者 敖晓波) 证监会昨天发布《证券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10号》,对证券公司增资扩股和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审核要求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出资股东不得实施短期套利,虚假出资或抽逃资金的股东也将被事实重罚。 按照监管要求,入股股东应当具备按时足额缴纳出资的能力;出资款须为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从以股东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划出。入股股东不得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 此外,入股股东参股证券公司的数量不超过两家,其中控制证券公司的数量不超过一家。保险公司、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等参股证券公司,应当符合金融机构参股证券公司的政策。 为避免短期投资套利,确保证券公司股权结构相对稳定,入股股东应当有明确的持股期限。存在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证券公司,其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增资或者受让股权的,应当承诺自持股日起60个月内不转让所持证券公司股权,其他入股股东应当承诺自持股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所持证券公司股权。不存在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证券公司,入股股东应当承诺自持股日起48个月内不转让所持证券公司股权。否则,将追究股东等的责任。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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