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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明确入股证券公司持股期限 避免短期套利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6月19日 17:54 新浪财经

  新浪财经讯 证监会19日发布证券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10号的通知规定,为避免短期投资套利、鼓励战略投资和长期投资,确保证券公司股权结构相对稳定,入股股东应当有明确的持股期限。

  通知规定,存在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证券公司,其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增资或者受让股权的,应当承诺自持股日起60个月内不转让所持证券公司股权,其他入股股东应当承诺自持股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所持证券公司股权。

  不存在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证券公司,入股股东应当承诺自持股日起48个月内不转让所持证券公司股权。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标准依照《关于证券公司控制关系的认定标准及相关指导意见》执行。

  此外,股东入股后股权权属应当清晰,不存在权属纠纷以及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或者管理证券公司股权的情形;入股股东应当具备按时足额缴纳出资的能力;入股股东对其他企业的长期投资余额(包括本次对证券公司的出资额),不得超过入股股东的净资产;不存在未经披露实际控制多个持股5%以下股东,规避对持股5%以上股东资格审核的情形;不存在境外机构未经批准间接持有证券公司股权的情形。

  《证券公司变更持有5%以下股权股东报备工作指引》规定,证券公司变更持有5%以下股权股东时,应事先向注册地证监局报备相关文件。证监局应当对报备文件进行审阅,将比照证券公司增资扩股和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上述审核要求,重点关注股权受让方的入股行为和证券公司的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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