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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规范国企职工持股 为扫整体上市障碍(2)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6月19日 02:00 第一财经日报

  董梅表示,职工持股问题在以前的凡改制过的企业中都存在,根据公司的改制的方向,在主业企业中不会占很大比例。而在辅业中占比大,实际上很多辅业企业也已经不算是国有企业了,国资委现在只是对改制过程中做这个规定。

  祝波善也表示,由于职工持股问题较为普遍,证监会的《复函》对于出现职工持股的中小企业上市产生了较大的压力,本次《意见》对非国有企业的职工持股问题以及国有企业上市问题没有具体涉及,所以企业为了上市还需要同时满足证监会和国资委双方面的要求。

  至于已经上市的企业,国资委在本次规定中也表示说,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以及企业职工在证券市场购买股票除外。

  “牵扯到上市,就不存在什么职工持股的问题,因为证监会原来的IPO条例里面已经有规定了,所以这个意见就不需要继续做规定。不过,对新改制的企业,还是需要遵守上述新规定。这对规范新改制企业、整体上市有好处。”

  职工持股形式仍需规范

  “在讨论过程中,争论比较多的还是如何规范职工持股方式的问题。”祝波善对记者说。

  针对上述问题,在该《意见》中表述为,国有企业改制,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向特定对象募集的方式设立股份公司引入职工持股,也可探索职工持股的其他规范形式。

  至于什么是可探索的职工持股的规范形式,又如何加以规范,祝波善对记者表示,就目前的情况来看,委托持股、成立职工持股会、持股信托、成立壳公司是四种主要的职工持股方式,每一种方式在企业产权方面均存在问题。现有的意见对规范性的职工持股方式仍有回避,还需要在今后的政策中加以调整。

  不过,该《意见》补充强调说,职工投资持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守信、风险自担的原则,依法享有投资者权益。国有企业不得以企业名义组织各类职工投资活动。

  在该《意见》中,还对职工股份转让、入股资金来源等问题做了规定,而这正是职工持股较为难解的几个问题之一。

  对于入股资金来源,该《意见》明确表示说,国有企业不得为职工投资持股提供借款或垫付款项,不得以国有产权或资产作标的物为职工融资提供保证、抵押、质押、贴现等;不得要求与本企业有业务往来的其他企业为职工投资提供借款或帮助融资。对于历史上用工效挂钩和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结余以全体职工名义投资形成的集体股权现象应予以规范。汪时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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