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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详解证券公司风险处置三大热点(2)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6月17日 01:43 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三中止”纳入关联公司有理有据

  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出现重大经营风险的金融机构采取接管、托管等措施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中止以该金融机构为被告或者被执行人的民事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但《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第50条第2款则将券商关联公司纳入上述范围,原因何在?

  所谓“三中止”,是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通知,在一定期限内,对已进入风险处置阶段的包括证券公司在内的金融机构为被告的民事案件尚未受理的暂缓受理,已经受理的中止审理,对其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中止执行。

  吴清指出,在风险处置过程中,向法院申请“三中止”,本身是为了公平地保护所有债权人的利益,不能形成“谁先执行,谁就先得到利益”的局面。一旦公司进入风险处置阶段,在破产之前就可以先申请中止审理和执行,最后进入破产阶段的时候,大家再共同分配清算财产。

  吴清指出,把关联公司纳入范围,主要依据在于,监管部门在处理违法违规或风险券商时发现,很多券商通过设立关联公司来进行违法违规活动,包括操纵市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转移资产等。“如果不把这些关联公司纳入‘三中止’范围,实际上就不可能做到依法有效地来保护所有债权人的利益。换句话说,把证券公司本身中止了,其他关联公司没有中止,钱可能就通过其他渠道流出去。”因此,为了公平、有效地保护债权人和投资者的权益,《条例》规定,对证券公司申请“三中止”的时候,可以同时申请对关联公司的“三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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