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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暗示将维护市场健康发展(2)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6月17日 01:04 上海商报

  还有一类就是身份虚假、身份不对应,证券公司投入很多人力寻找投资者了解情况,最终有少量一批账户核对不了,这类账户会被终止交易,今后像这类投资者,要重新使用这个账户,应该去当时开立使用账户的网点按照规则重新申请使用这个账户。

  除此以外,其他账户都是规范的账户,做到了实名制。所谓实名制就是账户的所有者,名称、身份证明、账户编码全部是一致的,称作一一对应。

  首次界定证券经纪人概念

  问:证券经纪人该在法律上如何界定?虽然这次《监管条例》承认了证券经纪人存在的必要性,但还是没有明确证券经纪人的法律地位。另外,证券经纪人究竟是由工商局管、还是由证监会来管?

  答:《监管条例》第38条界定了证券经纪人的概念:经纪人是受证券公司的委托,他和证券公司之间是一种代理关系。第二,证券经纪人在证券公司从事证券经纪业务的过程中,代证券公司为投资人提供一些服务,但法律没有规定证券公司必须雇佣证券经纪人来开展证券业务,证券公司可以按照经营方式和业务开展的需要委托公司之外的人员做证券经纪人。第三,法律规定证券经纪人首先要有证券从业人员资格;其次,要和证券公司签订委托合同,在证券公司授权范围内来开展业务,不能超越授权。

  对于第二个问题,法律规定,证券经纪人必须获得证券从业资格,所以可能证监会应该履行一定的管理职责。但是具体还没有制定相应的细则,还有待下一步继续明确。

  证券公司必须公开信息

  问:很多证券公司不是上市公司,按理说不需要向社会公开披露信息,《监管条例》为什么要规定证券公司向社会公开披露有关信息?

  答:一般上市公司才公开披露信息,但是证监会对即使不上市的证券公司也提出了公开信息披露的要求,主要是因为证券公司为广大投资者服务,外部性很强,如果一个证券公司的基本信息不被外部所知、或者这个公司出现问题、事先投资者不知道的话,可能会对投资者带来一些不必要的损失。其次,要求证券公司公开披露信息,也可以发挥媒体和公众对证券公司的监督作用,促进证券公司不断提高自己的管理水平。

  保证证券公司破产时平稳

  问:《风险处置条例》在证券公司破产方面有哪些特殊规定?

  答:《条例》的依据是2006年出台的《企业破产法》。《破产法》134条对金融机构的破产做了授权性的规定。根据这个授权规定,金融机构的破产由国务院来制定相关的具体的实施办法。根据这个授权,《风险处置条例》作了一些特殊的规定。

  比如说,在证券公司的破产过程当中,它和一般的公司不一样,它的个人债是需要由国家来收购的,在这个《条例》里明确,现阶段对于证券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形成以个人为主体的个人债权人,它的债权是由投资者保护基金对它进行收购,按照相关规定,有的要打折收购,有的在金额比较低时是全额收购。这项规定与其他一般的工商企业破产是不一样的。

  这个《条例》还为将来可能出现的一些问题,包括证券公司破产清算和重整的报告程序,破产管理人员的指定,期货公司参照进行风险处置等提供了比较明确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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