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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出台两券商资产管理细则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6月02日 03:06 新京报

  本报讯 (记者张羽飞)本周六,证监会发布了《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和《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券商针对单一大客户的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即将放闸。两实施细则将于2008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根据《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规定,自然人明确可以成为券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客户。业内人士表示,这意味着券商有望正式介入民间资金理财市场。通过获取相关管理费等佣金收入,券商业绩也有望受益于这项创新业务。同时根据现有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券商开展定向资管,接受单个客户委托资产净值最低标准为100万元。相比基金专户理财的5000万门槛,资产在100万到5000万之间的投资者,将可以通过券商来定做适合自己的理财产品。

  在集合理财方面,《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明确了集合理财对个股的持有上限。规定单个集合计划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10%。证券公司将其管理的客户资产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发行总量的10%。但在申购新股过程中,可以不设申购上限,但是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集合计划的现金总额,申报的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的总量。

  根据现有规则,个人投资者投资集合计划的门槛为5万或10万。对于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接受单个客户的资金数额不得低于5万元,对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最低金额为10万元。

  据了解,截至2008年4月底,证监会批准设立了35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其中4只集合计划到期清算,存续的31只集合计划受托金额619亿元;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受托金额205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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