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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细化券商资产管理业务规定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6月02日 00:59 南方都市报

  随着券商资产管理业务的逐渐活跃,日前证监会在2003年颁布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的基础上出台了《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和《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以进一步规范证券公司资产管理项下定向资产管理和集合资产管理两项业务。

  限制参与集合计划的自有资金规模

  资产管理业务是指证券公司作为资产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与客户签订资产管理合同,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方式、条件、要求以及限制,对客户资产进行经营运作,为客户提供证券以及其他金融产品的投资管理服务的行为。资产管理业务又分为单一客户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为多个客户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和为客户办理特定目的的专项资产管理业务。

  记者查询了相关资料,此前对券商资产管理业务做出相关规定的主要是2003年12月证监会颁布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该办法对券商资产管理的客户门槛、资金管理、投资运作等做出了相关规定。而此次证监会颁布的两个《细则》主要是上述《办法》的补充规定。

  如《办法》只规定证券公司可以自有资金参与本公司设立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并没有对自有资金的规模进行限制。而此次颁布的《细则》明确地规范了证券公司以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证券公司参与一个集合计划的自有资金,不得超过计划成立规模的5%,并且不得超过2亿元,参与多个集合计划的自有资金总额,不得超过证券公司净资本的15%.同时还明确了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变更和集合计划展期的要求。

  深圳某券商资产管理部负责人表示,对参与集合计划自有资金规模的限制能够把券商的自营业务和资产管理业务更加明确地区分开来,防止券商内部出现利益输送及减少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的可能性。

  隔离资产管理、自营业务防止利益输送

  同时,为了进一步防止利益输送,上述两《细则》要求证券公司要实现证券资产管理业务与证券自营业务、证券承销业务、证券经纪业务及其他证券业务之间的有效隔离,其定向、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主办人互相不得兼任。

  而此前的《办法》只规定券商负责资产管理业务和负责自营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对资产管理业务下的细分业务并没有更多具体的规定。可见,《细则》在防止券商各部门利用不同业务进行利益输送进行了进一步的防范。

  此外,证监会还要求证券公司要通过完善投资决策体系,加强对交易执行环节的控制,保证客户在投资研究、投资决策、交易执行等各环节得到公平对待。证券公司还要对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交易行为进行监控、分析、评估和核查,有效监督投资交易过程和结果,保证公平交易原则的实现。

  本报记者 万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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