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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化大小非减持 上证所推大宗交易系统专场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5月29日 10:45 南方都市报

  本报记者 刘斌 李乾韬 北京报道

  5月27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并实施《大宗交易系统专场业务办理指南(试行)》,在上交所大宗交易系统开展专场业务,从而在大宗交易系统正式推出了公开发售、配售功能,并引入了协商、询价、投标的交易方式。分析人士认为,专场业务为“大小非”减持及其他大额股份的转让提供了一种更灵活的交易方式和更有效的价格区间,同时也防止大宗交易中出现人为的价格干扰。

  这是继发布《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业务操作指引》后,上证所对“大小非”减持行为再次发布规范措施。

  “一对一”扩至“一对多”

  所谓大宗交易系统专场业务,是指由股份持有者发起出售需求,或股份购买者发起购买需求,经委托为其提供公开发售、配售或购买等相关服务的会员向上证所提出申请,由上证所组织专场,相关会员和合格投资者作为响应者参加,通过上证所大宗交易系统采取协商、询价、投标等方式确定成交,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完成结算。

  “这使原本一对一的交易行为扩大到了一对多,大宗交易的价格将更加合理。”银河证券某分析师表示,上证所此举将大宗交易的价格置于更多参与交易者的关注之下,能够防范交易中出现人为的价格干扰。

  按照“指南”规定,出售方减持比例达到5%的,应在三个交易日内公告,并在公告后的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5%以上大股东因减持股份导致其持股比例低于5%的,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控股股东因减持股份导致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的,应当公告权益变动报告书;已实施股改公司的股票,持股5%以上股东每增减1%时必须公告。

  购买方的信息披露义务包括: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达到5%的,应当在三个交易日内公告(权益变动报告书)且不得再行买卖该公司股票;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后,每增减5%,应当在三个交易日内公告,并在公告后的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

  进一步加强细节监管

  《指南》明确了大宗交易系统专场业务的类型、参与者及其作用、资格管理,规定了大宗股份出售、购买业务的办理流程,并对其信息发布、登记和结算做出了规定,这意味着大宗交易系统专场业务将成为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转让渠道之一。即日起,上证所开始受理合格投资者资格的申请。

  有分析人士指出,应该说这一细则相较于此前的相关政策有了明显的细化和更加具备操作性,对于减轻目前庞大的大小非减持压力具有积极意义。不过,需要指出的是前期违规减持现象之所以屡禁不止的根本原因依然在于缺乏严格意义的法律支撑及由此带来的难以量罚的问题,新细则并未包括较多此方面的内容。

  “上海证券交易所引进专场业务是对限售股解禁的可操作性进行进一步规范,尤其是对细节的监管进行加强,应该对市场稳定起到一定作用,看来管理层还是非常关注市场运行平稳的。”太平洋证券策略分析师王微认为,《指南》颁布后,对于减少大小非二级市场违规减持有一定的作用,从而有利于缓解二级市场内的资金压力,稳定投资者心理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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