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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证所开启大宗交易专场业务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5月28日 09:10 证券日报

  实行合格投资者准入制度,中介机构需具有证券经纪和承销资格

   本报记者 熊 欣

  上海证券交易所昨日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专场业务办理指南(试行)》(下称《指南》,全文见D4版),就大宗交易系统专场业务定义及其类型、参与者及其作用、资格管理、办理流程等做出详细规定。新规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市场人士分析,上证所引入“专场业务”这一全新模式,对大宗交易具体实施做出具有可操作性进一步规定,或可解当前棘手的“大小非”违规减持难题。

  所谓大宗交易系统专场业务,是指由股份持有者发起出售需求,或股份购买者发起购买需求,经委托为其提供公开发售、配售或购买等相关服务的会员向上证所提出申请,由上证所组织专场,相关会员和合格投资者作为响应者参加,通过上证所大宗交易系统采取协商、询价、投标等方式确定成交,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完成结算的业务。

  《指南》规定,大宗交易系统实行准入制度,上证所会员(具有自营和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和合格投资者直接参与大宗交易系统专场业务,其他投资者应当委托会员参与。

  具有上证所股票交易权的有关机构、名列中国证券业协会询价对象名单中的投资者,以及不具这两项资格的保险公司、信托公司、QFII等八类投资者,都可以按照上证所规定的程序,申请取得专场业务的合格投资者资格。《指南》对其申请程序进行了明确规定。

  对于合格投资者参与专场交易的规定,《指南》明确,在事先缴纳全额保证金后,合格投资者可以直接进场参与交易,直接获取专场的转让意向信息、与发起方中介机构洽谈转让的价格和数量、与发起方的中介机构洽谈交易佣金的比例及支付方式。

  此外,《指南》对中介机构的资格也做出了规定,即具有证券经纪业务资格和证券承销业务资格的会员。其中,具有经纪资格的会员可以为合格投资者以及其他投资者提供中介服务;具有承销资格的会员则可以为大宗股份出售或购买业务的发起方提供配售、公开发售等相关服务。

  《指南》明确了大宗股份出售和购买专场业务的办理流程,分为准备、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组织转让、成交确认、信息发布、登记与结算以及违约处置等。

  其中,在信息披露方面,《指南》做出了详细规定,包括出售方减持比例达到5%的,应当在三个交易日内公告,并在公告后的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购买方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达到5%的,应当在三个交易日内公告(权益变动报告书)且不得再行买卖该公司股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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