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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入多对多交易模式 大宗交易制度变革在即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5月28日 03:20 21世纪经济报道

  本报记者 黄玲雨

   本报记者独家获悉,上交所制定的《大宗交易系统专场业务办理指南(征求意见稿)》(下称《指南》)已下发到其各个会员单位,不日即将对外发布。

   作为上交所4月24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业务操作指引》的业务执行准则,《指南》中对大宗交易专场业务的交易方式、资格管理、业务组织方面做了详细的规定。

   交易方式革新

   在交易方式上,《指南》彻底改革了原有大宗交易制度的“一对一”交易模式,“多对多”交易模式被引入。

   《指南》中规定大宗交易采用两种交易方式:单一价格询价方式和多种价格拍卖方式,大宗交易的发起人可选择其中的任一方式。

   单一价格询价方式是指发起方通过大宗交易系统在一个确定的价格范围内(该范围小于前收盘价格的涨跌幅限制)出售或购买大宗股份,响应者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意向价格和数量。

   规定时间结束后,所有符合条件的响应者按照同一价格成交,该价格应该是最佳成交价格:如果响应者的意向数量少于发起方出售或购买的股份数,以满足最大成交量的价格为最佳成交价格,成交量为意向总量;如果响应者的意向数量超过发起方出售或购买的股份数,则能满足发起方股份数的最优价格为成交价格;如果多个响应者的意向价格一致,则以意向成交量为基础按比例分配;分配后仍有余数时,按意向申报时间优先原则分配。

   多种价格拍卖方式是指发起方通过大宗交易系统,在一个确定的拍卖底价(该底价在前收盘价格的涨跌幅限制范围内)基础上出售或购买大宗股份。大宗交易系统响应者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意向价格和数量。

   规定时间结束后,大宗交易系统按照各响应者提交的意向价格成交,如果响应者意向数量的总量超过发起方出售或购买的股份数,则按照价格排序,价优者先得(即出售时高价格优先,购买时低价格优先);如果多个响应者的意向价格一致,则以意向成交量为基础按比例分配;分配后仍有余数时,按意向申报时间优先原则分配。

   在交易中,具有证券承销业务资格的上交所会员可以为发起方提供承销配售等相关业务,帮助发起方寻找潜在的响应者(欲购买或出售大宗股份的合格投资者),设计转让或购买方案,来确保大宗股份的出售得以顺利完成。

   资格管理

   同时,《指南》对大宗交易的参与者的资格作出明确规定。

   在中介机构方面,具有证券经纪业务资格的会员可以为合格投资者以及其他投资者提供大宗交易系统的中介服务;具有证券承销业务资格的会员可以为大宗股份出售或购买业务的发起方提供承销配售等相关服务。

   而交易的发起者和响应者必须是上交所会员和合格投资者。

   其中上交所会员及具有上交所股票交易权的相关机构在提交符合要求的申请表和承诺书后,可以直接取得合格投资者资格;合格投资者可通过大宗交易系统交易的品种同其拥有上交所交易权所对应的品种。

   对于非合格投资者,《指南》规定不具备上交所交易权,但在中国证券业协会询价对象名单中的投资者,经上交所所会员推荐,提交符合要求的申请表和承诺书后,可以直接取得合格投资者资格;不具备上交所交易权,也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询价对象名单中的投资者,经上交所会员推荐,可按向上交所会员部申请成为大宗交易系统业务的合格投资者,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依法设立,最近12个月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采取监管措施或者受到刑事处罚;

   (2)依法可以进行股票投资;

   (3)信用记录良好,具有独立从事证券投资所必需的机构和人员;

   (4)具有健全的内部风险评估和控制系统并能够有效执行,风险控制指标符合有关规定;

   (5)被中国证券业协会从询价对象名单中去除的,自去除之日起已满12个月。

   (6)信托投资公司经相关监管部门重新登记已满两年,注册资本不低于4亿元,最近12个月有活跃的证券市场投资记录;

   (7)财务公司成立两年以上,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最近12个月有活跃的证券市场投资记录。

   (8)投资性公司、资产管理公司注册资本、净资产规模或管理的资产规模达到10亿元以上。

   (9)业务量达到上交所要求;

   (10)上交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

   业务组织

   据《指南》规定,大宗交易的业务组织分十个步骤(详见“专场交易流程图”)。

   其中,对交易结算时间的规定较之前交收有所放宽。《指南》规定:发起方无特别约定,买卖双方于T+1交收;如发起方有特别约定,买卖双方可以约定不迟于T+N交收,但N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在违约处置方面,《指南》规定履约保证金下限为100万元,并可上浮。

   不通过会员直接进入专场的合格投资者如果不能履行交收义务,其专用账户中的履约保证金将被没收,将其支付给发起方作为赔偿。会员或通过会员进入专场的其他投资者如果不能履行交收义务,中国结算将在该会员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中扣除100万人民币的履约保证金,将其支付给发起方作为赔偿。

   如发起方违约,扣除其100万元履约保证金,赔付给响应方,赔偿次序为:第一赔付对象:达成成交的响应者、第二赔付对象:如有剩余,赔付给所有参与投标的响应者;第三赔付对象:如有剩余,赔付给所有进场的响应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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